摘要
在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形态的讨论中,一个常见的误区是将产权公有制下出现的个体劳动、按劳分配等现象直接等同于“劳权经济”的实现。本文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方法,严格区分产权公有制与劳权公有制,分析个体劳动在私有产权或产权公有制主导下的实质,阐明真正的劳权经济所需要的制度前提,并指出从萌芽状态到成熟形态之间必须经历的社会变革跨度。本文认为,只有澄清这些根本问题,才能帮助劳动人民准确识别什么是劳权经济,避免被现象迷惑,从而明确真正的奋斗方向。
一、问题的提出:谁在判断“劳权经济”?
近年来,随着对社会主义经济形式的讨论深入,一种观点逐渐浮现:主张从“工本”与“资本”的区分出发,认为只要个体劳动者投入自身技能和劳动、获得收入归己,就构成了“劳权经济”;或者认为某些企业(如高福利的民营企业、员工持股的科技公司、集体经济的村庄)已经体现了劳权模式。这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看到了劳动者权益改善的现象,却忽视了决定一种经济形式性质的根本因素——社会主流生产方式构成的经济基础。
本文旨在辨明:在私有产权或产权公有制(国家政府公有制)主导的社会中,个体劳动、按劳分配等现象究竟处于什么地位?它们能否被称为“劳权经济”?如果不能,从这些萌芽到真正的劳权经济需要跨越怎样的鸿沟?
二、两种公有制的根本区别:产权公有制 ≠ 劳权公有制
公有制不是一个单一的概念。从法权基础和社会性质来看,公有制至少可以区分为两种根本不同的形态:
(一)产权公有制(国家政府公有制)
· 所有权主体:国家(政府作为代理人)
· 实际支配权:政府官员、国有企业经理人
· 运行逻辑:资本逻辑——追求利润最大化、资产保值增值、参与市场竞争
· 劳动者身份:雇佣劳动者,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被解雇
· 分配原则:按资分配为主(利润上缴、税收、工资作为成本)
· 法权基础:产权——国家作为“全民代表”行使所有权,劳动者不直接拥有支配权
在这种公有制下,生产资料名义上归全民所有,但实际上由官僚体系和管理层控制。工人依然是被管理者,其法权地位与私有制下的雇佣劳动者并无本质区别,唯一不同是剩余价值被国家占有而非私人资本家占有。这种形态本质上是国家资本主义,而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
(二)劳权公有制(社会主义人民公有制)
· 所有权主体:联合劳动者直接所有
· 实际支配权:劳动者集体(通过民主决策、选举管理者)
· 运行逻辑:劳动逻辑——满足劳动者需要、按劳分配、生产服务于劳动主体
· 劳动者身份:主人,拥有生产资料的法定支配权,不可剥夺的成员资格
· 分配原则:按劳分配(劳动券或直接劳动成果分配)
· 法权基础:劳权——劳动是启动生产资料并占有成果的唯一依据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说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正是在协作和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让每个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劳动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这是一种劳动者直接占有、直接支配的公有制,而不是通过国家中介的间接占有。
三、个体劳动在不同经济基础下的不同性质
(一)私有产权下的个体劳动
在私有产权制度下,一个劳动者可以:
· 投入自己的技能和知识服务他人获得报酬(自由职业)
· 通过资本购买属于自己的生产资料进行个体劳动(个体户)
这两种情况看似“劳动自主”“收入归己”,但其本质是:
1. 仍然处于私有产权逻辑的支配之下:生产资料归个人私有(或租赁),市场定价权不在劳动者手中,劳动成果能卖多少钱由供求、竞争、资本巨头的策略决定。
2. 收入是被支配性收入:劳动者没有被一个具体的老板雇佣,但他被抽象的市场规律——即资本逻辑——所支配。他的报酬是劳动力价值的变形,而不是劳动创造的全部价值。
3. 演化趋势指向两极分化:成功者积累资本、雇佣他人,变成资本家;失败者失去生产资料,沦为无产者。
因此,在私有产权社会中,不存在真正的“个体劳动所有制”。所谓的“自己劳动自己说了算”只是劳动过程的自主,而不是对生产资料的支配权,更不是对劳动成果的完全占有权。
(二)产权公有制下的个体劳动
在产权公有制(国家政府公有制)下,也可能出现个体使用公有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如家庭承包、个体手工业者使用集体工具)。这种形式与私有产权下的个体劳动有重要区别——生产资料不是个人私产,不可买卖、不可继承。
但是,只要社会主流生产方式仍然是产权主导、资本逻辑运行,这些个体劳动仍然受到以下限制:
1. 市场定价的外部支配:劳动成果必须通过市场出售,价格由资本逻辑决定。农民种出的粮食卖多少钱,不取决于他的劳动投入,而取决于超市、中间商、期货市场。
2. 竞争压力的强制:个体劳动者必须与资本化农业、工业化生产竞争,生存空间被不断挤压。
3. 法权缺失:劳动者没有法定的生产资料支配权,他们只是“被允许使用”公有资料,而不是作为主人行使权利。
结论:在产权公有制主导的社会中,个体劳动只是劳权的萌芽,而不是成熟形态。它仍然生长在资本逻辑的土壤中,其性质由主流经济基础决定,而不是由局部现象决定。
四、真正劳权经济的判断标准:劳动所有制
要判断一种经济形式是不是真正的劳权经济,不能只看“收入归己”“按劳分配”等表面现象,而要看其法权基础和制度前提。
(一)劳动所有制的定义
劳动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由社会共同占有,劳动者以个体或集体形式通过自己的劳动实现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从而启动、使用和支配这些生产资料,并按照劳动贡献获得消费资料的所有制形式。
其核心要素:
· 占有:抽象主人(联合劳动者共同占有,不可分割、不可转让)
· 启动:必须通过劳动(没有劳动,生产资料无法运转)
· 结合:直接结合(劳动者自主使用,而非被安排)
· 分配:按劳分配(劳动贡献决定消费资料,不通过市场定价)
· 法权:劳动者身份权(主人身份来自劳动资格,而非资本投入)
(二)个体劳动所有制与集体劳动所有制
在劳动所有制下,劳动的实现形式可以分为:
· 个体劳动所有制:劳动者独立使用公有生产资料,劳动成果全部归自己(扣除公共积累)。其法权依据是“他在劳动”,而不是“他拥有私有财产”。
· 集体劳动所有制:劳动者协作使用公有生产资料,按劳分配劳动成果。其法权依据是“他们在联合劳动”。
这两种形式共同的前提是:生产资料公有制 + 劳动逻辑主导 + 非市场分配(或市场被严格限定)。没有这个前提,任何“个体劳动”或“按劳分配”都只是产权逻辑下的局部改良。
五、从萌芽到实现:社会变革改制的必要性
(一)劳权萌芽的客观存在
应当承认,在产权公有制(国家资本主义)体制内,确实已经孕育了劳权经济的某些萌芽:
· 某些集体所有制村庄实现了较高程度的按劳分配和民主管理
· 某些公有制企业保留了职工参与的治理结构
· 个体使用公有生产资料进行独立劳动的形式依然存在
这些现象表明:新的生产关系总是在旧制度的母体内孕育。这是历史辩证法的正常表现。
(二)萌芽不等于实现
但是,萌芽≠成熟形态。从萌芽到真正的劳权经济,还必须跨越一个巨大的跨度——社会变革改制。具体包括:
1. 所有制变革:从国家政府公有制转变为劳动者联合所有制。把生产资料的支配权从政府官僚手中转移到直接劳动者手中。
2. 法律重构:确立劳动者集体作为企业法人所有者的法律地位,规定管理者由劳动者选举产生、对劳动者负责、可随时罢免。
3. 分配制度改革:逐步用按劳分配(劳动券)替代市场工资,缩小市场定价的范围,扩大公共产品和非交换领域。
4. 民主管理机制:建立真正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赋予其决策权、否决权、罢免权,而不是咨询和建议权。
没有这些变革,所谓的“劳权经济”就只是产权逻辑下的点缀,是“被允许的例外”,而不是“不可动摇的法则”。
(三)为什么不能止步于萌芽?
有人可能会说:既然已经有萌芽,为什么不满足于现状,在现有制度内逐步改良?
回答是:只要产权逻辑仍然主导经济基础,劳权萌芽就无法普遍化、稳定化。 在资本逻辑的支配下,个体劳动者随时可能被市场竞争淘汰;企业的高福利和按劳分配随时可能因利润压力而取消;公有生产资料可能被私有化或资本化。劳权如果仅仅作为“恩赐”或“改良”而存在,就没有任何制度保障,劳动者的主人地位就是一句空话。
因此,理论工作的真正任务不是去证明劳权经济已经实现,而是去揭示从萌芽到实现需要什么样的变革,并引导劳动者朝着这个方向努力。
六、结论:帮助劳动人民分辨真正的劳权经济
回到本文的出发点:如何帮助劳动人民准确识别什么是劳权经济?
第一,不要被局部现象迷惑。 个体劳动、高福利、按劳分配等现象,在产权主导的社会中只能说明劳权萌芽的存在,而不是劳权经济的实现。判断一种经济形式的性质,要看社会主流生产方式构成的经济基础。
第二,抓住法权本质。 劳权不是“收入高”“福利好”,而是劳动者作为主人拥有对生产资料的法定支配权。这个权利不是老板给的、不是国家赏的,而是劳动者应该天然拥有的。只要劳动者没有法定的、不可剥夺的生产资料支配权,就没有劳权经济。
第三,认清变革的必要性。 从产权公有制(国家资本主义)到劳权公有制(社会主义人民公有制),不是自然而然的过程,而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理论工作者的责任,是讲清楚这个跨度,而不是用“已经存在”来安抚人心。
第四,保持辨别力。 那些宣称“劳权经济已经实现”的理论,实际上是在混淆产权公有制与劳权公有制,让劳动人民误以为当前制度就是社会主义,从而放弃对真正主人地位的追求。真正的理论宣传,应该帮助劳动人民看清什么是劳权经济、什么不是,什么是萌芽、什么是实现,从现状到目标需要什么样的变革。
只有这样,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原理才能真正指导实践,劳动人民才能在复杂的现实面前保持清醒的头脑,朝着劳动者成为生产资料主人的方向坚定不移地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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