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钟建民提出的“劳权公有制”理论,其问题意识指向社会主义宏观所有制的重构,但在理论建构中,他将本应属于宏观层面的劳权所有制,错误地适配到微观企业层面,造成层次错位。本文依据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从范畴区分、逻辑链条、制度匹配性三个维度,系统分析这一结构性困境。本文认为:劳权所有制是宏观所有制,劳权是微观企业制度,按劳分配是微观分配形式;宏观所有制塑造微观经济基础,微观经济基础又塑造上层建筑;劳权与产权是平行的、竞争的所有权原则,不能在同一企业里同时成为主导原则。钟建民将劳权所有制适配微观,等于切断了宏观所有制、微观经济基础、上层建筑之间的决定与被决定关系。这是他理论无法落实的根本原因。
关键词:劳权所有制;宏观所有制;微观制度;历史唯物主义;按劳分配
一、引言
钟建民先生提出的“劳权公有制”理论,试图在马克思主义传统中重新定义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他将公有制区分为“产权公有制”与“劳权公有制”两种形态,主张以“劳权”取代“产权”作为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核心原则。这一理论方向,在马克思主义的问题意识中是有根据的:马克思确实强调劳动者联合体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强调消灭雇佣劳动,强调社会自觉调节生产。钟建民抓住了“劳权”这个范畴,试图与“产权”对立,在方向上不能说他完全背离了马克思。
然而,钟建民的理论建构存在一个根本性的结构困境:他将本应属于宏观所有制层面的“劳权所有制”,实际适配到了微观企业层面。这一适配不是别人强加的,而是他自己的理论结构决定的。本文依据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从范畴区分、逻辑链条、制度匹配性三个维度,系统分析这一“劳权所有制适配微观的层次错位”。
二、范畴区分:劳权所有制、微观劳权与按劳分配
要理解钟建民理论的困境,首先必须厘清三个不同层次的范畴:劳权所有制(宏观)、微观劳权(企业制度)、按劳分配(分配形式)。
第一,劳权所有制回答的是“全社会生产资料归谁占有”。 这是生产关系的总和,是经济基础的核心。它回答的是:全社会生产资料归谁实际占有?社会总剩余归谁支配?生产方向由谁决定?劳权所有制具有制度性、总体性、不可分割性。它不能“适配”不同所有制,因为它本身就是所有制。
第二,微观劳权回答的是“企业内部劳动者如何管理、如何分配”。 这是劳权所有制在具体生产环节的实现形式。在劳权所有制下,微观制度就是劳动者联合体、生产联合体、经济联合体。微观劳权不是可以独立设计的,它是劳权所有制的延伸和实现。
第三,按劳分配回答的是“社会总产品按什么原则分配给个人”。 这是生产关系的表层,是本质的实现形式。按劳分配作为一种分配形式,可以在不同所有制内运行:在资本主义合作社里可以搞,在国有制企业里可以搞,在集体经济里可以搞。因为分配形式像一种“技术”,可以被不同的所有制主体采纳。
钟建民的错误,恰恰在于他把这三个层次混为一谈了。他把宏观所有制(劳权所有制)和微观分配/经营方式(按劳分配、劳营)混为一谈。他的“国有劳营工分制”里:
· “国有” = 宏观所有制(国有制)
· “劳营” = 微观经营方式
· “工分制” = 微观分配方式
然后他把这三个东西打包,称之为“劳权公有制”。结果就是:宏观上,所有制没变(还是国有制);微观上,他以为搞了劳营和工分制,就等于实现了“劳权公有制”;逻辑上,他把一种分配方式(按劳分配)和一种经营方式(劳动者经营),强行等同于一种宏观所有制(劳权所有制)。
这就是劳权所有制适配微观的层次错位:他把本应属于宏观层面的劳权所有制,降格为微观企业层面的经营方式和分配方式。
三、本质与形式:劳权所有制与按劳分配的层次区分
进一步看,钟建民的错误还体现在本质与形式的混淆上。
劳权、劳权所有制属于本质层面。 这是经济基础,是生产关系的总和,是宏观所有制。它回答的是:生产资料归谁实际占有?社会总剩余归谁支配?生产方向由谁决定?它是本质,具有制度性、总体性、不可分割性。它不能“适配”不同所有制,因为它本身就是所有制。
按劳分配属于形式层面。 这是分配方式,是生产关系的表层,是本质的实现形式。它回答的是:社会总产品在扣除公共需要后,按什么原则分配给个人?它是形式,具有工具性、可操作性、可适配性。它可以在不同所有制内运行。
钟建民看到“按劳分配”可以在不同所有制内运行,就错误地推论“劳权所有制”也可以在不同所有制内运行。这就好比:看到“计件工资”可以在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里都用,就说“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是一回事”。这是典型的“以形式倒推本质”的逻辑错误。
更精确地说:
劳权与劳权所有制属于本质,不可随便适配其他所有制;只有按劳分配这个表面形式,可以用在其他所有制层面。钟建民把本质与形式混为一谈,用按劳分配的跨制度适配性,去论证劳权所有制的跨制度可行性,这才是他理论无法落实的根本原因。
四、历史唯物主义的逻辑链条:宏观所有制→微观经济基础→上层建筑
钟建民理论的更深层困境,在于他切断了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逻辑链条。
第一,宏观所有制塑造微观经济基础。 宏观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总和,是经济基础的核心。它回答的是:全社会生产资料归谁占有?社会总剩余归谁支配?生产方向由谁决定?这些宏观规定,直接塑造了微观经济主体的形态。在资本主义宏观所有制下,微观企业必然是资本主导的,劳动者是被雇佣者,分配权在资本,管理权在资本。在劳权所有制下,微观企业必然是劳动者联合体主导的,劳动者是主人,分配权在联合体,管理权在联合体。
第二,微观经济基础又塑造上层建筑。 微观经济基础——也就是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形态、分配关系、管理关系——构成了社会的经济基础。这个经济基础,又塑造了上层建筑:法律制度保护什么样的产权?承认什么样的企业法人?保障什么样的分配权利?政治制度为谁服务?是服务于资本,还是服务于劳动者联合体?意识形态推崇什么?是私有制,还是劳权所有制?
第三,上层建筑反作用于微观经济基础。 上层建筑一旦形成,就会反过来服务、管理、约束微观经济基础。它为微观企业提供法律保障、公共服务、社会再生产条件;它规定联合体的法人地位、民主程序、管理者的产生与罢免、分配方案的制定与执行;它约束联合体不能把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化为小团体私产,约束国家权力不能随意干预联合体经营。
这是一个闭环:
宏观所有制(经济基础的核心)→ 微观经济基础(企业形态、分配关系、管理关系)→ 上层建筑(法律、政治、意识形态)→ 反作用于微观经济基础
钟建民的错误,在于他试图在宏观所有制不变(国有制)的前提下,在微观层面搞劳营和工分制,然后指望这能实现劳权所有制。但按照上述逻辑链条:
· 宏观所有制不变,微观经济基础就不可能真正变成劳权主导的。国有制下的“劳营”,劳动者只是经营者,不是占有者。微观经济基础仍然是国有制框架内的经营单位。
· 微观经济基础不变,上层建筑就不可能真正劳动者化。法律保护的仍然是国有产权,政治权力仍然掌握在国家机器手里,意识形态仍然是国家主义或产权逻辑。
· 上层建筑不变,微观的劳营就得不到法律保障、政治保障、意识形态保障,随时可以被收回、压缩、取消。
结果就是:宏观上国有制,微观上劳营,上层建筑上国家主义。 劳权所有制既没有在宏观上建立,也没有在微观上落实,更没有在上层建筑上得到保障。
五、制度匹配性:劳权与产权的平行竞争
钟建民理论的另一根本困境,在于他忽略了劳权与产权的制度匹配性。
劳权和产权是平行的、竞争的所有权原则。 它们回答的是同一个问题:谁是企业的主人?
· 产权逻辑:谁出资,谁所有,谁受益,谁决策。资本是主体,劳动者是客体。
· 劳权逻辑:谁劳动,谁占有,谁管理,谁分配。劳动者是主体,资本只是生产条件。
这两种逻辑在同一企业里,不可能同时成为主导原则。要么产权说了算,劳动者是被雇佣者;要么劳权说了算,劳动者是联合体成员。两者可以共存于一个社会,但不能共存于同一个企业的主导权层面。
在产权私有制企业里,劳动者不可能成为主人。原因很简单:生产资料归资本所有,这是产权;分配权、管理权、决策权,都掌握在资本手里;劳动者即使拿到与劳动量匹配的工资(形式上的按劳分配),也只是被分配者,不是分配者。他可以参与利润分享,但分享多少、分不分、怎么分,最终由资本决定。
在劳权所有制企业里,劳动者自己把握劳权。生产资料归劳动者联合体实际占有;分配权、管理权、决策权,都掌握在劳动者联合体手里;按劳分配不再是资本主导的利润分享,而是劳动者自主的制度分配;劳动者不再是雇佣者,而是联合体成员,是主人。
钟建民试图在“国有”(产权逻辑)框架下搞“劳营”(劳权逻辑),等于让两种平行原则在同一企业里并行。这在逻辑上是不成立的。因为劳权和产权是平行的、竞争的所有权原则,它们不能在同一个企业里同时成为主导原则。要么产权说了算,劳动者是被雇佣者;要么劳权说了算,劳动者是主人。不能既让国家作为所有者(产权),又让劳动者作为主人(劳权)。
六、现实困境:为什么劳权所有制适配微观必然失败
综合以上分析,劳权所有制适配微观必然失败,不是悲观,而是逻辑上的必然。
第一,宏观所有制不变,微观劳权就只是飞地。 在私有制宏观所有制下,个别劳权企业(合作社、自治企业、利润分享企业)可以存在,但它们只是市场中的飞地,不是普遍形态。它们改变不了宏观所有制的性质。
第二,个别微观企业产生不出新的上层建筑。 上层建筑是由占主导地位的微观经济基础产生的。个别劳权企业不是主导形态,产生不出劳权所有制的上层建筑。
第三,上层建筑不变,微观劳权就得不到保障。 在私有制上层建筑下,法律保护产权,政治权力服务资本,意识形态推崇私有制。劳权企业没有法律保障、政治保障、意识形态保障,随时可以被收回、压缩、取消。
第四,没有上层建筑的改制,宏观所有制就不可能变。 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没有上层建筑的有意改制,宏观所有制就不会自动变成劳权所有制。
结果就是:宏观上私有制,微观上个别劳权企业,上层建筑上私有制。 劳权所有制既没有在宏观上建立,也没有在微观上普遍化,更没有在上层建筑上得到保障。
钟建民不承认这一点,反复用微观经济模式来适配他的劳权所有制,等于切断了宏观所有制、微观经济基础、上层建筑之间的决定与被决定关系。这是他理论无法落实的根本原因。
七、结论
钟建民的劳权公有制理论,其问题意识指向社会主义宏观所有制的重构,但在理论建构中,他将本应属于宏观层面的劳权所有制,错误地适配到微观企业层面,造成层次错位。
本文的分析表明:
第一,劳权所有制是宏观所有制,劳权是微观企业制度,按劳分配是微观分配形式。 三者属于不同层次,不能混为一谈。
第二,劳权与劳权所有制属于本质,不可随便适配其他所有制;只有按劳分配这个表面形式,可以用在其他所有制层面。 钟建民把本质与形式混为一谈,用按劳分配的跨制度适配性,去论证劳权所有制的跨制度可行性,这是范畴错误。
第三,宏观所有制塑造微观经济基础,微观经济基础又塑造上层建筑。 钟建民试图在宏观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微观制度设计来实现劳权所有制,等于切断了这条逻辑链条。
第四,劳权与产权是平行的、竞争的所有权原则,不能在同一企业里同时成为主导原则。 钟建民试图在国有(产权)框架下搞劳营(劳权),等于让两种平行原则在同一企业里并行,这在逻辑上不成立。
因此,劳权所有制要真正落实,必须三管齐下:宏观层面,确立全社会生产资料归劳动者联合体实际占有;微观层面,演化出劳动者联合体、生产联合体、经济联合体等企业形态;上层建筑层面,建立与之匹配的法律制度、政治制度、意识形态,来服务、管理、约束微观企业。三者缺一不可,而且顺序不能颠倒:先有宏观所有制的变革,才有微观经济基础的重塑,才有上层建筑的适配。
钟建民的问题,就是试图跳过宏观所有制变革,直接在微观层面搞劳营和工分制,同时忽略上层建筑的建设。结果,他的微观方案悬在半空,既得不到宏观所有制的支撑,也得不到上层建筑的保障,最终只能停留在纸面上。这不是他不够努力,而是他的理论路径本身,在逻辑上就无法落实。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 资本论(第一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 马克思. 哥达纲领批判[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
[3] 马克思,恩格斯. 德意志意识形态[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4] 恩格斯. 反杜林论[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
[5] 列宁. 国家与革命[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
[6] 钟建民. 劳权公有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M]. (根据其公开文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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