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民间中医亟待法律援助

第一篇 关于武汉李跃华行医事件的法律思考
前些时候,网上盛传在武汉封城后,疫情大暴发时医院人满为患,私人诊所李跃华用自创苯酚穴位注射疗法上门服务,成功治愈陈北洋一家三口的新冠肺炎,受到人们关注。特别是对新冠肺炎这一传染病,世上西医公认无特效药,也无疫苗,非常渴望有效新药和新的医疗手段抢救病人、救死扶伤。因此人们希望看到李跃华的苯酚穴位注射疗法是否真实有效,如经验证确实有效则可以推广救人一命。如果是江湖骗子行医诈财,也希望相关部门揭露真相、辟谣澄清、严肃处理,以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2020年2月26日,湖北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以下简称监督局)发布《关于对李跃华、张胜兵治疗新冠肺炎等相关情况的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该报告的调查初步结论:李跃华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医师执业证书);作为个体诊所法定代表人,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连续两年未按期校验;“建议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移送案件线索。”
对于这个初步结论部分及相关建议,笔者认为,这仅仅是这个事件中的形式要件,而且对一个正规医科大学本科毕业生,为何得不到医师执业证书?有什么特殊缘由都没有调查清楚,在疫情急需创新对付新冠病毒肺炎的迫切情况下,却把探索创新的医者急于移送公安机关,这种做法是值得商榷的。
更重要的是《调查报告》调查初步结论的主要内容及处理意见,都是模糊不清的,请看:“其本人(指李跃华一笔者注)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非法行医并进行虚假宣传,严重影响了正常医疗服务秩序和当前疫情防控工作” ,“李跃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非法行医,责成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对上述主要内容,笔者提出如下质疑:
质疑一:所谓的“非法行医”
《调查报告》指出李跃华“承认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承认2020年1月29日接到陈某某求医电话后,1月30日到武昌区洪山礼堂桃山村小区陈某某住处,为陈某某夫妇及儿子三人注射了自己带去的针剂苯酚(微量)。陈某某夫妇接受李跃华上门注射至2月3日,李跃华继续用相同疗法及所谓自创发明的自体疫苗为陈某某之子治疗至2月9日。李跃华通过上述活动共收取2200元。”
问题是:
(1)这个调查报告只调查非法行医的行为,但是没有调查行医的结果,而且行医结果是最重要的事实,没有调查结果就是失职的。如果行医结果造成病人伤害乃至死亡,那就得追究行医者的民事乃至刑事责任。但是实际结果是,陈某某一家三口的确诊病例都治愈了。证据是:陈某某给所在小区居民写了一封公开的“致歉信”提到,通过朋友关系请私人诊所李跃华医生上门治疗:“从治疗效果来看比较可观:我通过治疗三天后体温恢复正常,老伴治疗4天后体温恢复正常,儿子治疗七天后体温恢复正常” 。这之后,李跃华在网上发文称:“我就是治愈陈北洋一家三口的那个人。陈厅长的道歉信内容完全属实。现在陈厅长和他儿子已经2次复查阴性。” 《调查报告》为什么不报告这个李跃华治愈三个新冠肺炎病人的最重要的事实?而正是这个关键事实,特别是在非常时期,连一个厅级干部确诊病毒阳性都住不进医院,普通百姓更是一床难求了!陈北洋难道困在家中等死?无奈中才托友人找到李跃华治疗。这是求生需要啊!难道一张行医执照就挡住求生之途?!
就法律适用来讲,离不开具体的时间、地点和条件。
我认为在这非常时期,李跃华是合法行医。
因为我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订)第三条规定了该法的根本原则:“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受法律保护。”
李跃华把陈北洋一家三口的新冠肺炎治愈了,当然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至于他没有医师执业证书,属于非法,但是这是法律缺陷造成的。因为该法既然规定了救死扶伤的根本法律原则却存在缺陷,是法律缺陷导致李跃华遵循法律所赋予的权力。
我国有几千年的中医优秀传统,现代西医传入中国之前,从来没有医师执业证这种法律制度,但是中医历来救死扶伤,使中华民族生存、发展至今,中西医结合是现代的事。没有中医药的救死扶伤,恐怕中华民族也不可能繁衍昌盛至今。即使到今天,在推行执业医师证制度之后,仍然在民间存在“土郎中”、祖传秘方、民间偏方、古法医疗等,难道都属于非法行医?都要加以惩处?
实践中,确实存在大量疗效好,费用低,比正规医院西医治疗更效廉简便的祖传中医“土郎中”为百姓治愈了各种疑难杂症。他们没有行医执照在民间却有生存土壤。
德国哲学家黑格尔早就说过:凡是存在的,就是合理的。这是指在世界上能够存在的,都有其內在必然性。中医药存在了数千年,是中华民族的瑰宝,这个宝藏,远远没有充分开发。它存在的必然性需要我们锲而不舍地从实践中总结提炼,逐步与现代自然科学相结合。
在新冠抗疫阻击战中,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曾海基大夫提供如下数据:中医观察组320新冠肺炎病人,使用中药与针灸治疗,平均7天痊愈,无死亡,无后遗症,只花了几百元医疗费/人。 西医对照组320新冠肺炎病人,使用氯喹、抗生素、激素、吊液等,平均治愈20天以上,死亡113人,有肺纤维化、尿毒症、心肌炎等后遗症,花费40多万元/人。 这就充分说明,中医药在抗疫中大大优于西医。 因此,《执业药师法》的缺陷是没有规范施救者虽无医师执业证书却实际上实施了有效的救死扶伤医疗行为,他们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这是今后该法需要修订完善的。目前可由司法部门作司法解释补救,以保证没有医师执业证书而救死扶伤成功者得到法律的保护。
在国外就有同情医疗制度,当患者濒临死亡,无有效药物、有效疗法情况下,一种未经临床试验成功的药物或疗法,作为抢救措施,经本人及家属可以作为应急试用。在美国第二个使用瑞德西韦成功治愈的新冠肺炎患者,就是典型的例子。这同样是符合人道主义和救死扶伤的医学根本原则的制度。
李跃华的行医在武汉市重灾疫区,同样可以适用。只是我国立法缺失这种先进的、符合人性的制度而已。实践中,我国已经批准试用瑞徳西韦,4月中旬可见分晓,突破了这一法律障碍。
(2)关于李跃华有义务向药品监管部门取得许可申请的问题
实际上,李跃华本人已经向武汉市包括上级部门直至中央都急切地申请加入抗疫战役但均无回复,甚至冒着被感染的生命危险自身先试后施救于人,抢救濒危病人,这种逆行者的人道主义精神,《调查报告》有一字一句表达吗?报告起草人的人性在哪里?
那么,李跃华是否为了暴利而舍死谋财呢?
《调查报告》显示李跃华十天中每天上门为陈北洋一家三口注射治疗,收取2200元,这难道算得上牟取暴利吗?
据报导,在武汉正规医院中治疗一个新冠肺炎病人,国家少则支付医疗费几万元、十万元、二十万元,重症患者五十万元左右,李跃华收费区区两千二百元实在是太廉价了,而且,治愈了他们三人(一说治愈二人),为囯家省了多少万元?又腾出了三个床位的种种医疗资源,难道不值得赞扬吗?
(3)关于临床试验
新冠病毒(COVID一19)是人类第一次碰到的,哪有现成的对症药物与疗法?目前全球医院为此病毒治疗的都是未经临床试验的药物和疗法。我国的磷酸氯喹是老药,原来也不是对症新冠病毒的,现在临床试验中才发现有疗效而推广的。 那么,为什么有发明专利的合法穴位注射剂不能进行临床试验?而且已经有几例治愈或者减轻病情的病例,为什么《调查报告》无视事实?为什么不准穴位注射法临床试验?
苯酚有毒性,药典上有,李跃华使用来治疗新冠肺炎已经减少剂量100倍,治疗中没有病人有中毒反应的副作用而造成伤害乃至死亡。为什么不能继续临床试验呢?为什么职能部门不批准试验运用呢?并且,实践中,正规医院探索用治疗SARS的药物与疗法,出现死亡病例,因为这是探索性质,况且都认为是合法的,而李跃华用穴位注射疗法治愈了新冠肺炎病例倒是非法呢?实质上是禁止了为救死扶伤而进行试验。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新的探索需要权威专家与机构从实践中来认定是否有效。穴位注射法已经获得发明专利且有治愈案例,就该组织试验,然后根据试验结果,决定是否推广。
现在《调查报告》仅对李跃华不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宣布其非法,而不对其穴位注射疗法进行临床验证其疗效,这是与救死扶伤法律原则相背离的。
质疑二:所谓的“虚假宣传”
这个对李跃华进行虚假宣传的指控,涉及是否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可以理解,其他宣传了什么虚假事项?《调查报告》没有列举,如何服人?如何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执法和司法,首先要以事实为依据。 本事件最重要的事实是李跃华行医,治疗了多少患者?治愈了多少人?多少人治疗无效?有否造成伤害或者死亡?这个报告仅仅提到对陈北洋一家三口的治疗事实,但结果如何,毫无治疗结果的报告,那么怎么能断定李跃华作"虚假宣传"?
为什么要回避他治愈了陈北洋一家三口(一说治愈二人)的最重要的事实。而且,据李跃华自己的陈述,他治疗了15个患者,其中6人治愈。对于这个重要事实,为什么《调查报告》一字不提?为什么不作具体核实并附上调查病例记录?这种做法就是失职行为。既然没进行具体调查,又拿不出虚假宣传的证据,而李跃华却有陈北洋提供治愈的书面证据,证明李跃华的宣传和陈北洋网上陈述治疗有效即可以推定是真实的。而《调查报告》在重要问题的结论上却是虚假的! 在手法上,采取了以偏概全,表现出整人而不是着眼于救死扶伤的大局意识。
其次,笔者同意金日光教授(全国政协常委)的真知灼见:“ 李医生的治控病毒的方法是科学的、合理的,特别是调动经络来化毒、解毒、灭毒的做法也是符合中医的思路。因此,我还是郑重地向国家有关领导,建议研究这一治疗方法的功用和推广,把这场抗毒战争尽快地结束”。
为此,本人建议湖北省委、省政府、国家卫健委尽快派出调查组彻查李跃华行医事件,尽快树立救死扶伤的大局意识,把苯酚穴位注射法列入抗疫临床试验,让李跃华的发明专利有用武之地,并依法摒弃《调查报告》的整人作法,作出科学的、实事求是的科学结论,为打赢这场阻击病毒战寻求新的治疗方法,抢救更多的患者生命健康。
2020年3月6日于沪上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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