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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私营资本原始积累的非法途径

潘石 · 2025-10-01 · 来源:理论与斗争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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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是一切把握各种权力的领导者和工作人员进行私人资本原始积累的重要方式和途径

原编者按:本文节选自《中国私营资本原始积累》一书,作者潘石,有删改。在发布了上一期文章原创 | 中国私营资本的原始积累之后,不少同志对私营资本原始积累的具体形式产生了浓厚兴趣。本文聚焦于改革开放至本世纪初的中国私营资本原始积累的非法途径,详细揭露了私营资本家曾通过哪些非法手段获取他们的第一桶金”。本文有助于进一步启发对资本原始积累问题的探究。

当代中国私营资本原始积累是通过多种途径实现的。概括起来讲,主要有三种途径:合法途径,非法途径,介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途径。其中每条途径中又都包含许多不同的具体形式。本篇文章将主要揭露中国私营资本原始积累的非法途径。

1.走私贩毒

毒品是当今世界最大的公害之一。毒品的生产、交换与消费是全世界禁止与打击的地下经济活动,也称黑色经济活动。贩毒活动之所以屡禁不止,常打不绝,一个重要原因是毒品交易有巨大的利润可图。马克思当年就指出:“英国政府在每箱鸦片上所花的费用将近250卢比,而在加尔各答市场上的卖价是每箱1210到1600卢比。”据专家估计,如今从中、缅、泰边境的“金三角”地区购买1000克海洛因约为1万美元,将它秘密偷运至香港及东南亚便可卖到10万美元以上。巨额丰厚的利润,诱惑和驱使一些人铤而走险。从事毒品生意的人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完成私人资本原始积累。

中国对毒品犯罪施以重刑,即对贩毒50克以上,情节特别严重者判处死刑。尽管如此,在高额丰厚利润的引诱下,一些人仍拿生命作赌注,冒死参与贩毒活动。20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的毒品犯罪大有蔓延之势。仅1995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毒品违法案件57524起,抓获涉案违法犯罪人员73734名,缴获海洛因2376公斤、鸦片1110公斤、大麻466公斤,共逮捕贩毒分子12990人。广东、福建、北京、上海、广西、云南、贵州等地公安相继破获一批批制毒贩毒大案,查出20多个加工窝点。从1996年起,这种贩毒活动非但没有减少,反而呈上升趋势,并且,从上述一些重点省区向全国各地扩展,青海、甘肃、西藏、吉林、黑龙江等省区也都破获一些贩毒大案。尤其是还出现了跨地区、团伙化的特点。1996年3月29日破获的广东普宁沈氏三兄弟的贩毒案,就是一起跨省的集团贩毒案。沈氏三兄弟分工协作,有组织把他们的家族成员拉入贩毒团伙,组成秘密分销网络。他们从“金三角”地区将毒品偷贩到广东,然后以几倍乃至十几倍的价格卖给吸毒者,几年时间就获取几百万元的黑色收入。

走私是一种偷逃国家关税的地下经济活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通关口岸日益增多,通关物品种类及通关物品量成倍增长,随之而来的各种物品走私活动也日益猖獗。曾有一个时期,某些地区钻国家法律与政策的“空子”,采用“打擦边球”的办法,抢先进行走私贩私活动,以巨额的走私收入,较快地积累起原始资本。在其“示范效应”的带动下,走私活动在全国开始蔓延。汽车走私、香烟走私、石油走私、影碟与光盘走私以及钢材走私等,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内先关产业,冲击了国内市场,而且偷逃了大量国家关税,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仅闻名全国的福建“远华”走私一案,涉案价值500亿元,偷逃国家税款100亿元以上。福建“远华”集团董事长赖昌星(已逃往国外)一家就是靠汽车走私和石油走私而大发其财,积累起巨额原始资本的。2001年,全国共查处走私贩私案件6120件,比上一年同期增长40.98%,案值和罚没款分别是14.8亿元和4.9亿元。足见当时走私之猖獗。

对于走私贩毒的每年总收入,国际上有一个形成惯例的估算,那就是每年被查获的走私贩毒活动,大约只占实际总量的10%,至多也不超过20%。也就是说,由于种种原因(尤其是收买与贿赂政府官员、海关官员等),大部分走私贩毒活动逃过法律的制裁,能够获取巨额的黑色收入。毫不奇怪,作为地地道道的非法收入,走私贩毒收入的每分钱都沾满血和肮脏的东西。一经国家有关部门发现或查获,即行没收,上缴国库。走私贩毒分子欲使其黑色收入“白色化”,以便将巨额原始资本用于合法经济活动,更有助于掩盖其地下走私贩毒活动,必须同政府官员、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相勾结,进行“洗钱”活动。而这种“洗钱”活动又为一些不法之徒聚敛钱财,进行私人资本原始积累大开了方便之门。

2.偷税漏税

偷税漏税是私人资本原始积累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国外,都有许企业和个人依靠偷税漏税实现资本原始积累,发展成为大资本家或大资本所有者。

1989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一些全国性的调查材料估算,在当年1450万个体工商户中,偷税漏税高达90%,偷漏税率达70%,随之开展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大检查,查出偷漏税款21亿元,占当年个体税收15%以上。

如今,14年过去了(本书首次出版于2005年——编者注),中国个体私营经济偷税漏税状况到底如何?是减轻了,还是加重了呢?至今,没有一个科学的定论,说法也不一致。有的说:“据国家税务局有关部门估计,至今仍有80%左右的私营企业存在偷漏税问题。”还有的说:“据保守估计,中国的民营企业偷税漏税的比例在95%以上。”笔者认为,以上估计基本反映了当代中国个体私营经济偷税漏税的实际情况。

从总体上说,中国个体私营经济偷税漏税的状况非但没有减轻,反而呈现加重的趋势。这主要表现在:

(1)总量增长。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政府明显加大了对偷税漏税的查处力度,但查获的个体私营经济偷税漏税案件较80年代仍有大幅度增加,这说明个体私营经济的偷税漏税实际是在增长。

(2)面在扩大。从1989-2001年,个体工商户由1200多万户增加至2433万户,增长了1倍多;私营企业由不足10万户猛增到202.85万户,增长20倍多。个体工商户与私营企业的大量增加,无疑扩大了个体私营经济偷税漏税行为的范围与面积。

(3)频率提高。所谓偷税漏税频率,是指单位时间内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次数。在一定时间内(如周、月、年等)偷税漏税行为发生次数增多,意味着频率提高。很显然,中国个体私营经济在20世纪90年代的偷税漏税发生频率要比80年代高得多。

(4)大案明显增多。这与私营企业规模扩大,大企业集团增加有一定关系。20世纪80年代,由于私营企业以中小企业居多,大企业甚少,所以企业或个人偷税漏税的数额均较小。一般来说,偷税漏税百万元即可称为大案,很少有上千万者。但进入90年代以后,偷税漏税达上千万元者明显增多。例如,成都恩威制药有限公司1993年度用白条虚列预提费用,少缴税款223.81万元;1994年和1995年有部分外销产品未入账作销售处理,少缴税款171.26万元,两项合计395.07万元。税法规定,上述行为属于偷税,除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还要处以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对这家公司在1998年提出要求税务机关重新核实其偷税数额的情况下,再次做假账隐匿收入,偷税126.72万元,处以3倍的罚款。在检查过程中,又清理出欠税1163.06万元,追缴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3.12万元,追缴应补交印花税及罚款35.27万元。几年时间,恩威集团公司涉税案数额达1亿多元。再比如,1997年发生的深圳宝日税案,不仅是偷税大案,也是一个抗税要案。税务部门通过银行扣款、拍卖公司财产(汽车等)加上公司缴纳的100万元税款和200万元保证金,共向公司追缴了1900多万元税款入库。但宝日公司仍欠所偷税款5100万元、滞纳金4884万元、罚款2468万元,合计约1.2亿元。

这里,还必须强调指出,依靠偷税漏税来进行私人资本原始积累者,绝非仅仅是个体户与私营企业。“三资”企业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毋庸讳言,我国的公有制企业,甚至一些国有制企业,也存在偷税漏税行为。它们偷漏国家的税款,表面上似乎是为企业谋利益,实际上一部分转入单位“小金库”,供厂长、经理们吃、喝、玩、乐、赌以外,大部分偷漏税款化公为私,以种种巧立的名目与手段,转化为私人原始资本积累。在本世纪初,不也有一些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财务主管们在本企业之外注册并经营自家的公司吗?这些名义上挂着国家招牌实际属于他们的私家公司不仅可能是靠偷税漏税转化而来的,就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还由国有企业为其缴纳税款,这不也还在偷税漏税吗?

3.制造伪劣假冒商品

制造假冒伪劣商品一直是我国私营资本原始积累的一个重要手段和途径,改革开放初期的浙江温州,可以说是这方面的“典型”。当年温州的假鞋、假电器等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全国市场,坑骗了亿万消费者,甚至坑骗到俄罗斯等国。温州这种非法致富,非法私营资本原始积累对整个中国当代私营资本原始积累的典型作用与负面效应,可以说是相当大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上的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几乎什么都有假,无处不有假。至于伪劣商品,更是充斥市场。从农业生产的假农具、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等,到人们生活用品的假大米、假面粉、假食品、假烟、假酒、假服装、假鞋等;从工业生产的假钢材、假水泥、假石油、假建材,到假统计数字、假发票、假新闻、假典型、假劳模、假警察,还有假身份证、假户口、假学历等,已成为社会一大公害。2001年国家组织开展了大规模的整治市场秩序、打击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专项斗争,加大了执法力度,集中处理一批典型案件及大案重案,取得了显著成绩。2001年全年共查处假冒伪劣商品案件163422件,比2000年同期增加54472件,增长50%;案值21.08亿元,比2000年同期增长23.92%;罚没金额4.34亿元,比2000年同期增长64.04%。从违法主体看,个体工商户、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仍然是制造假冒伪劣商品的三大主体,其中以个体工商户最为突出,占案件总数的60.47%。

以上事实表明,以制造假冒伪劣商品来进行私营资本原始积累的活动有增无减,并且增势强劲。这种状况的出现,与温州典型的负面效应有很大的关系。此外,以上事实还表明,个体工商户与私营企业是制造假冒伪劣商品的三大主体之二。这主要是因为,与当时的国有企业相比,大多数个体户和私企没有能力研制、开发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品牌商品和名牌商品,技术水平也不过关,难以生产出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但处在商品经济大潮中,个体业主和私营企业主们的发财欲望非常强烈,实现私营资本原始积累的心情迫切,这迫使他们“饥不择食,慌不择路”,什么得利多就干什么,什么发家快就干什么。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要比制售名优特商品及合格商品既便利省事又能快速发财,自然成为他们从业的首选,根本顾不上什么社会信誉与自身形象。在他们心目中,社会信誉与形象又能值几文钱?在一个地方被揭露和查获了,转移到另一个地方照样去干,信誉和形象也影响不了什么。

通过制造假冒伪劣商品非法进行资本原始积累活动之所以屡禁不止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对“打假”往往是“假打”。在我国财政体制实行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灶吃饭”的改革之后,地方政府为了增大地方的财政实力,纷纷加大对地方所属企业的扶持与保护力度。因为地方所属企业缴纳的税款是地方财政收入的根本来源。正是出于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的需要,地方政府往往对它们制造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策略,施行地方保护主义。“打假”形势紧了,也装装样子,喊叫一通,然后假冒伪劣照搞。这是货真价实的“假打”。

4.“黄色”产业

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历史上的资本原始积累乃至当代的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中,“黄色”产业都起了重要作用。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绝不容许“黄色”产业的存在与发展。但事实上,它仍然存在,只不过是以一种地下经济形式存在。作为私营资本原始积累的一个途径或手段,它不仅存在着,而且还在发展着。

所谓“黄色”产业,主要包括“黄色”书刊业、“黄色”影视业、淫秽声讯、地下娼妓、色情娱乐业等。这个产业在旧中国是广为存在的,而在新中国很长一段时间曾基本被消灭。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国门大开,上述这些腐朽的东西便涌了进来。尽管国家不断地强力进行“扫黄”,但它仍顽强地抵抗,并且逐渐蔓延、扩展,形成了一个非法的“地下产业”。“黄色”产业在商品拜物教、货币拜物教盛行,社会道德观念沦落下极易产生和蔓延。由于它具有投资少、利益大、挣钱多、发财快、便于地下兴办等特点,因而被一些非法私营资本原始积累所青睐。在我国率先开放的一些地区,尤其是东南沿海的一些省市,均有依靠贩黄、制黄积累起巨额原始资本,成为大小富豪的。制售“黄色”书刊、“黄色”影碟、“黄色”录像,提供色情场所及进行色情服务,依靠这些发财,成为私营大老板者,在当代中国私营资本原始积累总量当中,恐怕少说也要占到近一成的比例。据资料显示,尚不把妓女算在内,本世纪初我国约有500万“三陪小姐”,每年仅小费大约就在5000亿元左右。

5.以权谋私,权钱交易

这是一切把握各种权力的领导者和工作人员进行私人资本原始积累的重要方式和途径。

美国著名学者阿瑟·奥肯在谈到权利与金钱的关系时,坚持主张禁止金钱对政治权力的购买与交换,但在事实上他也承认存在“金钱对权利的侵犯”。他讲道:“事实上,金钱可以买到很多我们民主社会里原本不出售的东西。现实情况与抽象原则大相径庭,市场实际侵犯了每一项权利。金钱购买了法律服务,以此可以在法律面前得到偏袒;金钱购买了讲坛,以此使讲坛占有者的言论自由有了格外的分量;金钱收买了有权势的组织选举的雇员,从而损害了一人一票的原则。”他还明确指出:“金钱购买政治权力的一条途径,是直接或间接地使用钱贿赂政治决策者。最好的证据便是多数国会议员并不收取露骨的贿赂,然而他们都寻找合法的竞选基金,谁能提供基金,谁自然能得到额外的有利帮助;谁得到利益,谁就提供大笔款项。”阿瑟·奥肯这里讲的是用金钱贿赂政治决策者的情况,在我国也时有发生。2002年5月,广东省吴川市浅水镇召开第14届人代会前,柯建明、李天海、陈康伟、李建辉等人为了当选副镇长,先后独自或通过村干部张观日、刘伟明等镇人大代表充当中间人,分别向部分镇人大代表每人行贿500元。柯建明共向39名人大代表行贿钱物折合人民币1.9万元;李天海共向37名人大代表行贿人民币1.75万元;陈康伟共向38名人大代表行贿人民币1.9万元;李建辉共向15名人大代表行贿人民币7500元。原副镇长李权在选举前,通过打电话或其他渠道要求代表选他为镇人大主席,许诺当选后每人送现金400~500元或请吃饭。此外,浅水镇第14届人代会出席大会的人大代表57人,涉案收受钱物43人。其中,为贿选人发送钱物、串联拉票的镇人大代表张观日受贿2500元,镇人大代表、石碧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刘伟明受贿3700元。其余镇人大代表受贿金额1000元至2000元不等。

应当着重指出,除了行贿受贿,主动索贿也是权钱交易关系的典型表现,它是“政治决策者”,主要是政府官员聚敛个人财富,实现私营资本原始积累的主要手段。因为有一些官员聚敛巨额货币不仅供自己生活挥霍,还将其转化为资本进行参股投资,以实现更大的增殖。另外,一些官员收受或索贿的贿赂就是股权、股票等,这本身就形成了它们的原始资本积累。在中国沪、深两地股票市场开办后一个时期,许多企业为了争取上市募股,大量公开地向政府有关部门送股票及股票认购证。当年长春“东北华联”将股票5万股送到某政府官员手里,不久该股票上市每股价格18元多,这个官员当即抛出,成为百万富翁。即使到本世纪初,股票上市发行比较规范,依然有一些政府官员借支持企业上市之机大量收受股权、股票。

应当指出,索贿受贿者绝不仅限于奥肯所讲的“政治决策者”,当然,他们是主要部分,但还应包括“经济决策者”等。全面地讲,应将其泛化为一切掌握各种权力的人。因为在权钱交易中,权力是个关键性条件。有权人可以以权谋私,用权力去换取金钱,而无权是不可能以权谋私的。

通过权钱交易进行私人资本原始积累除了采用索贿受贿的方法以外,主要还有:

(1)政府官员办企业

1993年,我国已有90万个行政事业单位从事商业活动。在我国曾经发生的“全民经商热”中,全国各地一些党政机关兴办企业,政府官员出任企业领导者,他们运用手中的权力,疯狂地追求利润最大化,绝大部分人也实现了个人收入最大化,完成了私人资本的原始积累。在党和国家下达党政机关不许办企业的禁令之后,许多官员并没有真正或完全与企业脱钩,有相当一部分人是“明脱钩、暗不脱钩”。正如一篇较权威的文章所指出的:“许多掌管这些企业的首席执行官以前都是政府官员,他们与以前的政府机构在财务、行政和个人关系上保持着紧密的联系。这些企业家,虽然没有了以前的干部头衔,但仍依靠他们的干部背景和网络在商海中航行并获取巨大的利润。”甚至有许多这样的官员,将积累起来的私人资本转移出去,以子女及亲属的名义另注册了一个私营企业。这在广东、浙江、福建、江苏等一些发达省区颇为常见。许多政府官员工资收入并不高,表面上是工薪族,但背后却拥有各式各样的企业,做着大小不同的买卖。

(2)倒卖批文

在1997年以前,我国基本上处于“短缺经济”时代。这个时期中,一些政府机关掌握紧俏物资与商品大权的人,批卖一批物资与商品便可收取巨额的“好处费”,因此就有一些官员专门倒卖批文。因为当时物资与商品存在双重价格,即计划价格与市场价格,计划价格大大低于市场价格。搞到计划内物资与商品的批文,就等于赚到了计划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巨大差价。有人估计,改革开放的前10年,仅这个价格差就达1000多亿元。可以肯定地讲,这1000多亿元,基本上落入了官员的腰包,转化为私人资本。

(3)批卖外汇额度

在改革开放初期的10多年里,中国的外汇一直是比较短缺的,国家对外汇的管理相当严格,实行外汇额度国家控制与审批。这使得有些掌握外汇控制额度及审批大权的官员有了以权谋私,进行权钱交易的条件与可乘之机。企业为了取得进口必要的外国机器设备或技术,不得不支付高价的“明白费”或“外汇额度酬金”,疏通各个关节。一些政府官员通过批卖外汇额度,在很短时间便暴富起来,之后便辞职下海,成为大私营企业家。

(4)贪污和侵吞国有资产

国有企业亏损、国有资产流失、国有企业经理发财、政府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者发财,这种“穷庙富方丈”的状况在全国相当普遍,已成为不争的事实。据资料显示:从1982年到1992年,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损失大约5000多亿元。这个数字大约相当于1992年全国国有资产总量26000多亿元的1/5,比1992年全国财政收入4188亿元还多800多亿元。即使按这个“保守估计”计算,平均每年流失也有500多亿元,平均每天流失在1.3亿元以上。从1992年到2002年这10年,由于国企改革无序失范,破产企业剧增,国有企业流失的速度与规模要远远高于前10年,估计每年在1000亿元以上。这些巨额国有资产流向哪里?肯定不会流到与国有资产毫不相干、一点不沾边的人手里。既然是流失,那就不会再流到国库,而只能流向私人手里。首先,它要在“庙”中流向那些“方丈”手里,主要表现为企业经营管理者利用职权以各种巧妙的形式与名目贪污和侵吞。其次,它要流向那些掌管“庙”与“方丈”命运大权的政府官员手里。他们凭借政府管理企业的职权,在企业租赁、承包、利税改革、股份制改造、兼并、重组、拍卖等所有环节,都有化公为私的机会与条件。它也有一部分要流向那些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银行官员、职员、会计师、审计师及私营企业主手里。可以肯定地讲,前两部分是主要流向。也就是说,改革20多年来国有资产流失掉1万多亿元,主要转化为私人官僚(包括企业官僚、政府官僚)资本。这里仅举一例。

“港澳国际”是由国家直接管理的大型集团企业。执掌该企业大权的李耀祺,原是广州市郊一个普通农民的后代,凭借自己的努力,他从中山县委办公室副主任、县委常委、县委书记一直做到广东省旅游局局长。1984年,他受命组建“港澳国际”,1989年重组为全中资股份公司,资产总值逾100亿元。他还同时担任“港澳国际”属下的海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简称“海国投”)董事长、法人代表。

1992年10月,“海国投”获准发行“海国实业股票”,李耀祺让“港澳国际”驻北京办事处负责人李某以办事处的名义,与分管“海国投”财务的副总经理霍文铭签订了800万元人民币借款协议。1992年底,李耀祺拿着这笔款项用“北京某友好单位”(实为李私人办的一家空壳公司)的名义以原始价购买了800万股本公司法人股。1993年2月28日,“海国实业”法人股开始转让,李趁机将800万股法人股以每股2.85元的价格又转给“海国股”证券部。这样,减去800万元借款和44万元利息,再扣除转让手续费,李耀祺轻松获利1332万元。

1992年,李耀祺看炒房地产赚钱,便让其侄子李健强联系买地建开发区。同年9月,李健强告诉他建开发区的地已在花都市炭步镇文山岗村谈妥,共计640亩,每亩价格8万元。李耀祺并非以“海国投”名义直接买下这块地,而是用李健强和张澄光在斗门县注册的某建筑公司的名义与文岗村签订了购地640亩的合同,每亩价格8万元。以后不久,斗门县某建筑公司便以每亩10万元的价格卖给“海国投”下属的香港东湛公司,而这家公司的总经理正是其侄李健强。此后,李健强的香港东湛公司又以每亩16万元的价格转卖给“海国投”。就这样,原价每亩8万元的土地在李耀祺的“海国投”内两次倒手,摇身变为16万元,通过层层盘剥,李耀祺、李健强等人轻松获利5000余万元。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从1992年10月到1997年7月间,李耀祺利用职务便利,采用各种手段,大肆贪污、侵吞、私分和挪用国有企业资产,供个人炒股、投资和挥霍使用。其中贪污、侵吞公款计人民币6100多万元、港币150多万元,私分国有资产共计人民币410多万元,挪用公款计港币490万元。可以确定无疑地说,李耀祺算得上是一个侵吞国有资产的巨贪。挖出来的这样的巨贪已有几百、几千,未挖出来的谁知道还有多少呢?

从上可见,在中国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剧烈变动过程中,掌握各种权力的大小官员们通过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手段,不仅将巨额国有资产化为己有,而且通过官倒、官商、官营以及贪污、索贿受贿等方式搜刮与聚敛了巨额货币与财富。为什么这种官员权力腐败会愈演愈烈呢?笔者认为根本原因主要有两条。

(1)从事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成本小、收益高。其成本主要包括两部分: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胡鞍钢、过勇,2002)。显性成本主要指进行腐败行为的直接投入,如行贿的权钱投入;隐性成本由多种因素决定,包括法律处置成本(法律成本)、经济处罚程度(经济成本)、精神或名誉损失(精神成本)、未来收益损失(养老金、住房和医疗保险等),还有因贪污受贿付出的道德代价。这些成本,均是风险性成本。如果闯过了风险关,腐败行为得逞,即没有被查获,那成本就极小了。只有“直接投入”一项构成实际成本,以下的隐性成本就为零了。

(2)我国对从事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的实际查处率很低。国际上一般采用“腐败黑数”来衡量从事或涉及腐败的公务人员中没有受到查处的比例。它指的是确已发生,但由于种种原因尚未被发现,或虽经调查但未被惩处,因而没有计算到腐败案件统计中的腐败公务员总数的比例。据保守估计,中国的“腐败黑数”至少为80%,即查处率只有20%。有的学者甚至认为,中国的“腐败黑数”达到95%以上(黄苇町,1999),即查处率不到5%。胡鞍钢、过勇(2002)指出:“我们的研究发现,在全国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中,腐败罪行实际受到查处被判刑的概率十分低。我们估计,目前我国公务员腐败被发现的概率也比较低,大约在10%~20%之间。公务员腐败之后受到法律惩处的概率也很低,大约在6%~10%之间。”他们通过对1993—1998年全国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2.89万人的具体分析,得出结论:“我国各级公务员腐败受查处的实际概率是很小的,只有1%~2%左右,这也是我国公务员特别是县级干部腐败相对比较普遍的原因之一。”

以上是当代中国私营资本原始积累的非法的主要途径及形式。除此之外,还有许多形式被用作私营资本原始积累的途径与形式,如窃取商业秘密、非法传销、坑蒙拐骗等。有些私营企业就是依靠当年进行非法传销积累起原始资本而起家的。也有的私企老板,当年在国企或私企工作,在窃取了企业的技术或商业机密后“下海”自办企业,依靠窃取的技术和商业机密迅速地完成了私人原始资本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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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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