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语 提及公益,有人视其为单纯的爱心捐赠,有人将它当作阶段性的帮扶行动。而在杨团老师看来,公益绝非短期的善意表达,而是一种构建可持续的公共资产体系、激活基层自主的公共服务的能力。在这个意义上,推动集体经济发展就是最大的乡村公益。
当下社会环境极其复杂,我们已经进入一个不确定性风险、危机和挑战频发的历史时段。在这样的新常态中,发展集体经济作为“最大的乡村公益”有着紧要的时代意义。
然而,这种最大的公益还没有获得普遍的认知。在最近这篇直面现实的访谈中,杨团老师不仅深入阐述了发展集体经济的意义,而且也毫不避讳地指出了知识界、尤其学术界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问题上,思想存在的偏差。最后,她言近旨远地呼吁:今天的公益人必须明白,乡村振兴的核心目标是什么,其方向必然走向“公”而非“私”。
访谈 | 史成斌(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
被访谈者 | 杨团(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
整理 | 朱佳楠
11月29-30号,北大、清华、人大三所高校的相关机构将主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学术研讨会”,开放时代杂志社协办,北京农禾之家农村发展基金会承办,杨团老师是这次研讨会的积极推动者。为了让更多人参与,本次会议将同步开启线上直播,点击标题《直播预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学术研讨会》,即可预约。

图片来源:公众号“农禾之家”
CFF(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
2025年6月,国家审计署的审计工作报告指出,“福建晋江融资平台2024年9月以来,向慈善总会、见义勇为协会等省内9家公益组织借款15.02亿元,部分用于政府投资项目等形成隐性债务。”其中,晋江市慈善总会向晋江城投出借超过10亿元(事件曝光后,引发广泛关注,晋江城投两周内迅速还款)。此外,近几年,部分由政府主导成立的基金会出现年末净资产低于法定注册资金标准等不合规问题,原因之一是基金会数百万元注册资金由财政部门提供,基金会成立后被财政部门收回。您如何看待上述现象?

图片来源:网络
杨团:先说一点事实,再谈它背后的法律问题。
第一个事实是,我不但知道有些慈善组织资金充裕,而且知道他们根本不知道这些钱该如何使用。比如某个省的慈善会有上亿元的非限定性资金,每年大约增加一千万元,但直到现在几乎没有动用过。按理说,慈善会具有基金会性质,但是没有按照基金会方式管理,不然这么多钱,只攒着不用是不行的。像这种大量非限定性资金没有得到有效使用的现象,会使我觉得存在明显的结构性失衡——很多小型基金会甚至连200万元的注册资金都是凑来的,每年要通过挪用项目资金来应付年底的审查。即便是较大的基金会,有些非限定性捐赠也很少,资金主要用于定向项目。这带来的结果是,这些基金会几乎不可能自主开展项目,所有的项目资金都有特定来源,必须专款专用,理事会也无法按照自身判断决定业务方向。
我以为,衡量一个基金会有没有自主性和主体性,关键在于理事会能否根据自身判断独立决定公益项目的支持方向。而要实现这种决策自主性,前提是基金会必须有足够的资金来源,那么,非限定性资金的规模、比例以及使用是否符合基金会自身的意愿,显然就非常重要了。
我在很多场合都讲过,非限定性资金及其比例确实可以衡量基金会的主动性和水平,但还缺了一条:你用不用?怎么用?光有钱不行,如果只把钱囤起来,就是大财主的心态。很多慈善组织的领导是退休老干部,多攒一些钱作为自己的成绩展示,同时也是一种心理安慰,这可以理解。不过,我们筹款到底是为了什么?如何衡量你筹款的价值?攒钱是越多越好吗?我认为晋江市慈善总会等机构向城投出借10多亿元的事情,我们的思考并不只限于是否合法合规,还应该考虑大笔非限定性捐赠趴在账上多年不动,而且由于非限定性,就没有人来过问,这个问题需要做进一步的了解。
我讲过,“大公益”是政府公益与民间公益的结合;乡村振兴是中国最大的公益。政府在各个方面牵头推动公益工作本身没有问题,但我认为存在一个很大的问题是:许多政府领导干部退下来后到慈善组织工作,如果缺乏对公益慈善事业的理解和运作能力,就不会意识到某些做法是错误的。他们往往以为努力筹款,少花钱甚至不花钱也能办成事,卸任之后钱囤得多多的,就是最佳业绩。结果该用的钱也一分不动,保持“清水衙门”的廉洁形象。
当然,那么多钱在那里,需要保值增值。现在银行的保值增值能力已经很差。晋江市慈善总会选择向晋江城投借款,原因可能在于他认为城投是国有企业,无论如何都会偿还。这类似于银行的放贷心理。银行在放贷时会考察借款方,如果是政府或国企,相对容易放贷;而民间借款则需要评估信用等级,严格把关。
但是,当一家基金会把大笔资金用于借贷,它是慈善组织,还是银行或商业机构?从这个角度看,这确实是有点严重的。我认为,这种做法违背了慈善组织的宗旨。问题的根源可能还出自政府部门——因为这笔借贷是通过晋江融资平台进行的,而这个平台应该是政府设立的。这也反映出另一个现实:一些地方政府目前确实财政紧张,囊中羞涩,甚至有的地方发工资都有困难,因此不得不想尽办法去筹集资金。
做慈善公益,必须认真了解社会,我们并不是生活在玻璃罩里。我们身处一个极其复杂的社会环境里,尤其现在我们正处在不确定性风险、危机和挑战频发的阶段。现在的危机不是突发的,而是中国经济整体下行、社会信心下降、慈善组织普遍低迷的结果。不要小看这个现状,这或许就是一种新常态。
总之,我们要看到这件事情背后的环境与结构性困境。对于慈善会负责人而言,这样的操作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无奈之举;对政府部门来说,同样可以理解,因为财政收入下降,确实支撑乏力,所以才会采取这样的做法。
关于你提到的财政部门出资成立基金会、之后又将其收回的情况,从原则上说,政府出资成立基金会,就已经存在问题。成立基金会本不应由政府强制推动,这是一种典型的行政行为。但公益慈善组织必须坚持民间性。政府当然可以通过购买服务、项目支持、财政资助等方式支持基金会参与社会服务,但不能以直接注资的方式去成立基金会。
从政府注资设立基金会的这件事上,我们还应该看到的,是各地政府之间的“学样”现象。为什么会出现这种问题?这个风从哪儿起、根在哪儿?我是了然的。未来在制度设计上或者在政府行为规范上,有关部门应该下明确禁令——基金会注册资金,不能由财政资金来出。政府财政究竟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必须有清晰的边界。
CFF:
您之前讲过一段30年前的插曲。您在中华慈善总会担任常务副秘书长时,当时的国有资产管理局要查中华慈善总会的资产,说慈善资产要在国有资产管理局登记。时任中华慈善总会会长崔乃夫跟您说,“不用理会,因为他们根本没有搞清楚慈善财产不是政府而是民间的产权性质。”从产权的角度,民法典规定所有权分为国有财产、集体财产、私有财产以及法人财产权。依照2021年的民法典,基金会财产属于捐助法人财产;参照1999年的公益事业捐赠法,捐赠财产似乎又属于社会公共财产。何国科律师认为,基金会的财产是具有公共属性的法人财产。您如何看待基金会的产权性质?
杨团:我非常明确地认为,基金会的财产是“法人财产”,是“非营利法人财产”,不是可以随便充公的“社会公共财产”。
民法典明确规定,中国的法人只有三大类:第一类,是营利法人,也就是企业;第二类,是非营利法人,包括社会组织,其中符合条件的可以成为慈善组织;第三类,是特别法人。这个“特别法人”可以理解为一个兜底条款——既不是营利法人,也不是非营利法人,但必须具备法人地位的组织或机构,可能成为特别法人。
“特别法人”里最大的一个群体是谁?是政府。政府属于行政法人。过去很多地方政府其实没有法人地位,后来都陆续取得了行政法人证书。除了政府这类行政法人之外,还有非政府的公法人,这些特别法人必须依据特定法律来设立。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下的村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下的居委会,还有中国红十字会。最近又新增了一类很重要的特别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了它的法人地位,它也是一类非政府公法人。

图片来源:中国人大网
在非政府公法人这一类别中,还可以进一步细分,这是我自己延伸的一些想法。
第一类,是以社会治理为主的非政府公法人,比如村委会、居委会。它们承担一定的公共职能,像调解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与安全、增进社会福利和服务等。这类机构虽然不是政府部门,但行使部分公共管理职能。
第二类,偏向经济领域,比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类组织拥有自己的资产,其职责是要维护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维护集体成员的权益,包括通过内外部经营带动集体成员也就是农民共同富裕。所以,他们要推动农村经济的整体活跃,要推动经营方式的创新创造,也就是发展壮大多主体参与、多种经营方式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比村委会可要复杂多了,它有双重身份和双重属性。
双重身份是指,既是“非政府公法人”,又是“非典型性市场法人”;双重属性是指,既有“社区性和公共性”,又有“经济性和企业性”。它们虽然在市场上活动,但受到法定的公共职能的限制,所以本质上仍是非政府公法人,而不是公司或者专业合作社这类私法人。上述我所说的“公法”和“私法”,是按照法理上来分的,这种区分是国际通行的。
最复杂的法人类型,是集体经济组织法人。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是集体所有的,也就是“集体公共资产”。这种资产不能被分割到个人名下,更不能像股份那样自由买卖。很多人误以为集体经济就是股份制,每个人都有“份额”,这其实大错特错。股份制的财产是个人出资所得,可以在市场上自由流通;而集体资产则完全不同,它既不能分配给个人,也不能随意在市场上交易,若要处置,必须依照国家相关法律。
我以为,未来中国的公共财产应当有更清晰的层次。第一层是国家的公共财产,也就是国有资产,包括高铁、水电站、国企等,它属于全民所有,是14亿人共同的财富。第二层则是集体资产,它同样是公共财产的一部分,但性质不同。集体资产属于特定集体成员共有,不是全民所有。一个个小集体组合起来,就形成伟大的社会基础力量。用一个不太严格但形象的比喻,这就像“藏富于民”——但这里的“民”并不是指每一个个体,而是一个个具体的农村集体(也许未来还可以扩张到城市)。这些集体及其资产,构成了公共财产的“第二支柱”。它们扎根于基层,只要能够确保这些集体财产始终归属集体、不被侵蚀、不被私有化,我们国家的社会基础就能保持长久稳固。
我认为,中国不仅农村要有集体财产,未来城市社区也都应该拥有属于自己的集体财产。也就是说,我们的基层应当具备一种“地域性公共财产”,它不是全民所有,而是限定在特定地域范围内,真正归属于那片土地上、那片社区里的居民或成员。
如果全国每一个地域——无论是村庄还是社区——都能把属于自己的公共资产保护好、经营好,让它持续保值增值,那么国家的整体前景就会非常有希望。我们不能只依赖那种“全民所有”的大型资产,比如高铁、电网、国企等,那是国家层面的,我们更需要的是扎根在每个角落、可感可见的基层公共财富。
更重要的是,这样的公共资产已经具备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确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也就意味着集体公共资产的存在是法定的、受法律保护的。该法明确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职”,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等”。也就是说,除了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也承担着对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管责任。因为许多原本的农村地区已经城市化,“村改居”后,这些村带着原有的集体资产已经进入城市街道和社区。
一个非常有代表性的案例是北京昌平区的霍家营社区。我与他们有过多次交流,也做过深入研究。霍家营社区的“治理三驾马车”是: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以及原来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三方由社区党组织书记统一领导。虽然他们已经划入城市社区,但他们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然保留“村”的称谓和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方式和运行机制。他们还有一部分未被国家征用的属于村集体的土地,更有用集体资金购置的房屋和设施设备。这些土地和物质资产的所有权仍归村集体经济组织。
不过,集体所有的资产如何使用,更为重要。他们将商用设施租给企业,住宅除了给集体成员外,相当一部分租赁或出售给非集体成员的新居民。他们用集体资金添置的社区公共设施都无偿提供给所有在地居住者,体现了非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特征。其实人们最关心的是谁能使用,而所有者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好这些资产。霍家营社区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在2025年为社区贡献了约4500万元的集体经营纯收益。这笔钱来自他们的物业经营和土地使用。不仅如此,霍家营社区还以其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为基础,给原村民提供就业岗位,至少有300多人直接受益,岗位长期且稳定。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我从霍家营看到了中国城市社区未来发展的最大希望。
大家经常讲社会企业,认为这是公益组织发展的一个方向,我要说,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是中国最大规模的社会企业集群。他完全符合社会企业的基本内涵。商业手段完全是为了实现农民共富、集体共荣的公共目的。到2023年底,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有98.5万个,总资产达到7.9万亿人民币。自2019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业农村部登记注册以来,这个数据每年都在增长。还有,我发现,这些年来,已经出现集体经济组织与社会组织自发地双向奔赴的景象。特别是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一些集体经济组织自觉拿出资金招聘或者培养本土社工人才,社工组织也主动找到村集体共建社区。
再回到本题,基金会的性质是非营利法人,它的资产当然属于法人财产,而不是社会公共财产。基金会的法人财产如果允许任何人随意使用,这就是违法的,这会让基金会面临崩溃。理事会的核心职责就是维护基金会财产,为财产保值增值,并合理使用于公益项目。
相比之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特别法人,法律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哄抢、私分、破坏。”法人财产受到保护的概念就很清楚了。只是,集体经济组织发挥公共职能的范围是有边界的,仅限于所在村落。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携带集体资产进入城市后,公共性为什么得到增强?因为城市社区居民流动性强,社区边界也不固化,更多人可以使用这些设施,无论是原居民还是外来租户,都能享受这些社区公共资源。但即便如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的这类资产仍然属于特别法人财产,不能从性质上归入社会公共资产。以霍家营社区为例,它4500万元的年度利润分配和使用是由社区党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和社区居委会共同决定的,政府不得干预或抽调资金去做其他事情。
这里有历史经验可以借鉴。毛泽东时代的人民公社曾犯过类似错误,当时实行“一平二调三收款”,意思是我这个公社有十个大队,公社把强队的资产调给弱队,相当于公社领导随意调配资源。这种做法导致矛盾激化,毛泽东出面,严肃批评这种做法,最终亲自纠正,确立了“三级所有、分头核算”的分级独立核算原则,即人民公社、大队、小队三级的每个单位都拥有明确的边界、决定权和核算权,绝不允许“抽肥补瘦”。虽然当时没有法人概念,但原则与今天的法人财产保护思想一致,每个法人都应拥有自己的财产边界和自主权。法律上的法人理论可以很好地解释当年为何必须纠正这一错误。
CFF:
基层自治是国家治理的基石。社会组织可分为在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登记的法人社会组织和在基层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有两组数据:第一组数据是,截至2024年底,全国共有法人社会组织87.2万个,法人社会组织总数近三年每年下降1万个;第二组数据,对比2022年底和2024年10月的数据,全国各类社区社会组织从175万家增长到270万家。约10%的社区社会组织在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约90%的社区社会组织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社区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进行指导管理,它们在开展慈善救助、生活服务、社区事务、纠纷调处、文体活动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您如何看待上述数据变化?
杨团:法人社会组织数量的下降很容易理解,因为政府出面清理原本的法人组织体系内的大量“僵尸社会组织”。我认为“清理僵尸”的重点,还不是这些组织呼噜一下说不干了,而是过去一些形同虚设的组织自己不会去主动注销。这种主动注销行为,未来可能会有法规规范,但在中国的体制和制度特性下,重点仍然是政府出手处理。
至于备案组织数量,我认为本来就应该增加。我一直觉得,中国正式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数量至少应超过100万家。加上非正式登记的社会组织,应该能达到1000万家。但为什么这些年就达不到?主要原因在于正式组织与非正式组织的严格界限。未来,应将非正式组织纳入统计,这样既能掌握其规模,也能提供支持和保护性管理。当前,许多网站、网络群体或微信群长期存在,实际上形成了海量的非正式组织。从这个角度看,中国非正式组织数量确实可能上千万,这一变化是真实存在的,而且是结构性、可持续的变化。
未来的管理,应当鼓励民间自主发展。政府需要对各类备案的非正式组织,以及未备案的非正式组织进行研究和支持。特别是网群类组织,它们虽然不完全属于公益慈善性质,但能够凝聚人心,促进互助与社区协作。而且,成员在遇到问题时会自发提供帮助,这种自发性正体现了中国社会的互助特性。
这种管理模式在后工业时代尤其重要。不同于工业时代,后工业时代不再是每个人都被单位或工厂紧密组织,而是出现了大量闲散人群。这些人群中既有高净值个体,也有普通劳动者,他们有一定的闲暇时间,可以参与志愿服务。比如一些网约车司机,他们经常会利用空闲时间参与社区活动,带孩子参与志愿服务,这是一种“公心”内化于民的趋势,从而推动社区非正式组织的发展。
我刚才已经提到,集体经济组织正在“农村包围城市”,融入新型城镇化浪潮,未来会推动城市基层组织产生经济自治的需求。二三十年前,我国城市街道曾有相当规模的“街道经济”,当时街道党委书记会自己动手抓经济,从卖大饼油条,到后面办街道工厂,都是适应当时社会需要自主自发性地发展社区经济、大众经济,用收入服务本地区。当然这里头会出现一些坏事,但这些坏事应由国家法律法规来规范。
当年大众经济的意义在于,老百姓为了自己改善生活、积累资源,相互连接,从而有意愿和能力参与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群众的自发性和自主性是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有了经济基础,即便不是高净值人群,也能参与社会服务。未来,在乡村振兴、城乡融合的浪潮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着城市进军,可能会充分发挥新型集体经济的延展性与潜力。
农村集体经济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可惜因为分田到户政策在执行中出了一些问题被卡断了,这在历史上是一种悲剧,不仅导致大批集体的公共物质资源被破坏,也让人们的思想转向个体私有而非互助、集体的方向。这种转向直接影响到今天,造成了农村集体观念和合作精神的削弱,使得恢复集体经济、重建集体经济组织至今仍然非常困难。
现在,国家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授予特别法人地位,为集体经济发展建立了法治基础,明确了指导方向:这就是乡村振兴、农民共富、城乡融合,实现共享发展。尽管当前不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状况不佳,但方向对了,希望就有了。这两三年的统计数据证明,从总体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资产、年度利润、成员分红都在快速增长。
CFF:
11月底,北大、清华、人大三所高校的相关机构将主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学术研讨会”,开放时代杂志社协办,北京农禾之家农村发展基金会承办。您为何如此关注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并且积极推动相关学术研讨?【编者注:本次研讨会具体时间是11月29-30号,主办方同步开启线上直播,点击标题《直播预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学术研讨会》,即可预约】
杨团:与以往不同,作为这次会议的承办方,我破天荒地坚持只邀请学术界人士,不邀请农民或非学术人员。原因在于,我认为当前知识界、尤其学术界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问题上,思想存在偏差。相当一些人仍坚持分田到户以来的个体化路径,或者是学西方大规模大农业的路径,认为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出台相关法律是错的,是没有希望的。他们把集体经济视作人民公社时代遗留的痈疽,甚至认为集体理念都是错的。这种思想在学术界各年龄层中都有存在。
这种偏差会直接影响培养下一代,进而在学生教育、调研和学术讨论方面形成错误的学术氛围和理念信念。这将对集体经济组织在中国基层农村公益实践场域的发展造成思想障碍。如果地方干部听信这些错误导向,他们可能缺乏推动集体经济的信心,只会追求个体化或纯私人企业化路径,而忽视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理念在国家乃至本地区经济社会建设当中长远的公共价值。
今天的公益人必须明白,乡村振兴的核心目标是什么,其方向必然走向“公”而非“私”。所有公益人都应当了解中国农村的现实,因为中国的发展史本身就是一部农耕社会成长变迁的演变史,今天的一切都源于这一本源。但是目前农村与城市的差距越来越大,这是作为社会主义的中国是否可持续生存的严峻挑战。因此,乡村振兴本身就是中国最大的公益事业,这项事业至少需要坚持二三十年,才能逐步实现城乡平衡,希望到2050年城乡真正可以实现融合和共荣。但是光靠个体、私人行吗?必须要有公益的力量,也就是公共力量。
集体经济的未来,我认为就是中国公共资产的“第二支柱”,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这也是我退休以后为什么将主要精力投身于此的原因,也是我力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研讨会要特别注重中青年学者的原因:希望每个年轻人都独立思考,认真判断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自己去认知,而不是依赖他人的灌输或权威的意见。只有自己判断清楚方向,才能走得稳、走得远。我希望年轻人有这样的信心。
CFF:
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2025年会将于11月21日至23日在昆明举办,主题为“共建可持续价值”。本次年会期间,我们将举办朱传一慈善思想档案展,并且召开纪念朱传一先生诞辰100周年座谈会。您如何看待朱传一先生的精神?我们纪念前辈,主要为了什么?

青年朱传一与老年朱传一
图片来源:公众号“爱德传一基金”
杨团:朱传一诞生于1925年,我的父亲生于1913年,母亲生于1917年,从大时代的角度来看,他们基本属于同一时代的人。那一代人都经历了1949年以前中国的苦难时期,深知国家的困境与民众的艰辛。当时许多青年选择加入共产党,并非为了金钱或个人利益,而是出于对国家的热忱与义愤,看到国民党的腐败和社会不平。那一代人都有一种共同的朴素心愿:希望贡献自己的力量,通过自己的努力,为国家脱离苦难、走向光明与幸福。他们当中优秀的人,最终也都走上了跟随共产党、为新中国而奋斗的历史道路。
朱传一就是那个大时代的一员。他在学生时代就参加革命,后来历经磨难,却永远怀着一颗赤子之心。当他有机会到美国考察和筹备成立中国社科院美国研究所的时候,虽然年近六十,几乎已到退休年龄,但仍然是很努力地去做这件事情。他的成就,虽然被后人称之为“中国社会保障第一人”,可是我总是觉得,固然他为推动我们国家社会保障的实践和研究做出了很大贡献,不过,最能打动人心的,最受我们这一辈乃至我们的下一辈公益人衷心尊敬的,是他那种为国为民为青年为后代矢志不渝的精神。这种精神,才是我们一代又一代愿意引以为师、永远学习和传承下去的核心价值。
他还特别重视提携青年。上世纪八十年代末的时候,我还是青年,处境困顿,他常给我讲自己的经历,提醒我困难只是暂时的,关键是自己的心态和努力,要砥砺前行。我从中得到很大的鼓舞和启发,他的关爱和耐心不仅限于我一个人,而是面向整整一代青年。他交了很多青年朋友,他希望每一个青年都能得到他的支持,他愿意奉献自己的所有,让他的每个青年朋友都能有理想、有信念,能独立思考,不人云亦云,成为有自己独立见解和行动能力的人。
朱传一是这样的人:提出社会保障理念,推动公益慈善,同时以无私的关怀支持青年一代投身公益。他的理想、精神和自我修炼是一体的。对我来说,学习的不是他单一的学术成就,而是成为像他那样,具备独立思考、坚定信念和服务社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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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公众号“CFF2008”,2025-11-12
原文标题:杨团:群众的自发性和自主性是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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