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一边是非法捕捞几斤鱼虾被雷厉风行地刑拘,一边是近亿财产来源不明在夫妻互撕中才浮出水面。
法律在纸面上应当至高无上,但在现实中,它有时却像一把尺子,量你的时候寸寸精准,量他的时候却又“宽松随性”。
今天分享的这篇文章,没有单纯的情绪宣泄,而是透过这几起热点事件,叩问那个我们都不忍直视的问题:当“选择性执法”成为常态,法治的天平究竟在向谁倾斜?
最近的法律新闻,有点热闹。
雷霆手段
一边是夹江公安凌晨抓捕两名非法捕捞水产品4.1公斤的男子,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和风细雨
一边是国企干部、公职人员离婚分割近亿财产,巨额财产的来源合法性长期无人追问,直到自爆。
雷霆手段
一边是周六福珠宝因生产、销售抽检不合格的足银手镯,被处以行政罚款739.75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31.17元。
和风细雨
一边是河池两县联合执法,查获38.2公斤非法野生河虾,当事人面临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个普通的中国老百姓打开手机,看到这些新闻时会作何感想?
老百姓心目中的法律,本应是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弱势者的护身符、强横者的紧箍咒。可当抓几只鱼虾就要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而亿万财产来源不明却长期无人追问时,多少人在心里犯嘀咕:
法律,为什么我们越来越看不懂了?
不仅是看不懂,这幅图景更令人触目惊心——对弱势者的惩罚雷厉风行,对强横者的约束却如微风细雨。法律的天平明显倾斜了,向着权力和资本的一端倾斜。
总有大聪明跳出来说:“哎呀,违法就是违法,犯罪就是犯罪。难道非法捕捞不该抓吗?难道砍自家树就不构成滥砍滥伐罪吗?难道事先不懂挖野兰花犯法就能免罪吗?我国是法治社会,法条写得一清二楚,法不容情,难道你弱就有理吗?”
可惜这碗法律鸡汤并不鲜美。
且不谈法的阶级性,在百姓心中,法律不外乎天理人情。所谓天理人情,就是要符合自然法则,符合社会普遍认同的道德伦理,符合风俗习惯与常情常理。无论哪个阶级掌权,总要守些规则、留些底线,总要顾及形式上的公平。
老百姓讲不出太花哨的大道理,但哪些事不对劲、哪些事有悖常理,却是一清二楚。
当法条越来越多、法网越来越密,当程序越来越繁琐、律师越来越忙,结果却越来越让人看不懂,法律就离百姓心中的天理人情越来越远了。
李雪健饰演的延津县县长兼警察局局长韩敬明,把旧社会的法律说得入木三分。韩县长有句名言:
“我说你有罪,你就有罪;我说你没罪,你就没罪。”
“我告诉你啊,讲理不讲理,不在那个‘理’上,在那个‘讲’上。”
对比现实,韩县长的名言,显然比大聪明的鸡汤更有说服力。
我国的立法与执法系统,长期存在“高标准立法、普遍性违法、选择性执法”的问题。这不正是韩县长那句“讲理不讲理,不在那个‘理’上,在那个‘讲’上”的现实写照吗?
二十年前的民谣早就唱过:“查与不查不一样”——不查,都是孔繁森;一查,都是王宝森!不查,处处鲜花;一查,全是豆腐渣。查谁、不查谁,对谁严、对谁宽,学问全在这里。
闹得沸沸扬扬的“国企干部、公职人员离婚分割近亿财产”案,直接涉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也指向官员财产公开的老问题。而该罪的立案标准,已于今年发生重大调整:根据最新司法解释,自2026年5月1日起,入罪门槛由原来的30万元提高至300万元。
对照一下:抓几公斤鱼虾、放十几个地笼就可以入罪,误挖四株野生兰花就能直接刑拘;而299.99万元的巨额财产不明,连案都立不上。
这不是简单的“高标准立法”问题,而是立法标准本身就不对等。
副厅级的王某,请求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9870万元。而在起诉前,她曾以相同诉请及事实理由,在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时主张的标的额是1.4亿元。
1.4亿元还不止。王某与张某在法庭上互揭老底的过程中,更多巨额资产浮出水面:
而曾经的副厅级夫人张某,还被曝出“吃空饷”:原为某局民警,调到上海后便长期未上班。
王某称:张某另有同事还款1000万、公司退赃2500万、退股3200万、煤炭代理费3000余万、债权500余万,以及炒股亏损数千万。
张某称:王某另有郑州、北京房产各一套,债权400万,以及汇丰银行账户流水数千万元。
难道张某长期吃空饷,真的无人知晓吗?
难道王某、张某长期巨额财产不明,真的无迹可循、天衣无缝吗?
难道非要等到夫妻互咬,才把这层遮羞布撕开吗?
这已经不是前文说的“选择性执法”,而是荒诞的“自投罗网式执法”。如果不是这对夫妻闹到如此地步,他们的巨额财产不明,恐怕真就不算个事。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真的很难发现吗?
按现有技术条件,车辆脱险上路,监控系统能让交警实时掌握;想开公司又想隐身,穿透实际控制人也易如反掌。官员巨额财产是否不明,从来不是“查不到”,而是“不公开、不透明”。
这就指向另一个老问题:我国官员财产公开制度。
这项制度被誉为反腐败领域的“哥德巴赫猜想”,社会呼声极高,但官方态度始终谨慎。
我国官员财产制度,经历了从“收入申报”到“财产申报”、从“只报不查”到“既报又查”、从“部分查核”到“凡提必核”的渐进式演进,但最关键的一环——“向社会公开”,始终未能突破。制度本质仍是“向组织报告”,而非“向社会公开”。
1994年列入立法规划的《财产申报法》至今未能出台,立法搁浅已逾三十年!若从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在国家立法层面提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算起,已近四十年。
2009年至2014年,全国先后有近40个地区开展官员财产公开试点,包括浙江慈溪、湖南湘乡、湖北掇刀、江苏贾汪、广东珠海横琴等地。然而,所有试点都如昙花一现,初期热度一过,便陷入停滞。
官员财产公开制度,是一面镜子,照出的是法治建设的无奈与限度。
这是法律问题,而又,不仅仅是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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