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然垄断的铁路行业来说,行业经营管理的主体不管如何变换,都不能改变其“排斥竞争”的本质。铁路产业实行“公有公营”,政府还有有效的监控手段、可以以“可容忍的成本”实现其社会普遍服务的功能。一旦私有化无非是改为“私人垄断”,必将走上改革歧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