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形态”作为唯物史观的核心概念,是马克思科学阐述人类社会历史演进的重要理论工具。当下一些人认为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已经过时,认为社会形态研究对经济基础分析的过分倚重导致了历史解释的单一倾向。需要明确的是,经济结构是判断和分析社会形态的最核心参照,但社会形态不等于经济结构。“社会形态”是对社会存在方式的概括性总结,是科学揭示社会历史演变规律的重要标杆。对“社会形态”概念在马克思文本中的意涵演进作一番梳理和辨析,有利于纠正当下历史理论方面的认知偏差。
“社会形态”译自德文Gesellschaftsformation。在马克思著作中,先Gesellschaftsformation出现的Gesellschaftsform一词,中文通常译为“社会形式”,偶也译为“社会形态”。第27版杜登(Duden)德语辞典(2017)Gesellschaftsformation(社会形态)释为“某一历史发展阶段中社会的物质生产与意识形态关系的统一体”,Gesellschaftsform(社会形式)释为“社会赖以建立的形式和方式;社会结构”。可见,“社会形态”与“社会形式”涵义接近,但前者内涵更广,且多了一重历史阶段的意味。
最初,马克思使用“社会形式”,主要用以阐述人类社会一般结构。“社会形式”首先出现于《德意志意识形态》(1845):
这种自然宗教或对自然界的这种特定关系,是由社会形式决定的,反过来也是一样。
每一个力图取得统治的阶级,即使它的统治要求消灭整个旧的社会形式和一切统治,就像无产阶级那样,都必须首先夺取政权,以便把自己的利益又说成是普遍的利益,而这是它在初期不得不如此做的。
以上引文未对“社会形式”的概念作出界定,但从文脉和语境判断,“社会形式”当指特定的整体性社会类型。在次年(1846)致安年科夫的信中,马克思再次提到“社会形式”,表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对其样貌的形塑作用:
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人们能否自由选择某一社会形式呢?绝不能。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commerce)和消费形式。
也就是说,每一社会形式都是特定的“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不同交互活动(即以生产力为基础的生产关系)表现出不同的社会形式。
马克思首次使用“社会形态”是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1851—1852):
新的社会形态一形成,远古的巨人连同复活的罗马古董……就都消失不见了。
在此,马克思并未对“社会形态”概念作出解释,但根据上下文,所谓“新的社会形态”当指封建制度被推翻后形成的资本主义社会。在西文词源上,从社会“形式”到社会“形态”,德文后缀由-form变为-formation。这一看似微小的变化,实则昭示了马克思在唯物史观认识上的深化。根据日本学者大野节夫考证,“社会形态”一词源自于马克思将他在19世纪50年代接触到的地质学术语formation(地层)与gesellschaft(社会)的结合,用以标志社会发展的阶段性。
这一后缀变化与地质学术语的关系,也可从马克思文本中得到佐证。马克思在《1861—1863年经济学手稿》中写道:
正像各种不同的地质层系(geologischen Formationen)相继更迭一样, 在各种不同的经济社会形态(ökonomischen Gesellschaftsformation)的形成上,不应该相信各个时期是突然出现的,相互截然分开的。
在写给查苏利奇的复信初稿(1881)中,马克思写道:
把所有的原始公社混为一谈是错误的;正像在地质的层系构造(geologischen Formationen)中一样,在历史的形态(historischenFormationen)中,也有原生类型、次生类型、再次生类型等一系列的类型。
引文中的德文Formation 一词,首先表地质“层系”意,被马克思引申为前后相继的历史“形态”。需要指出的是,在1956—1983年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无论是“地质的”还是“历史的”,Formation均被译为“形成”(第19卷,第432页),有失马克思以地质层系寓意历史相续的原意。从上引两段来看,马克思以地质“层系”的相继更迭,类比经济的或历史的(社会)“形态”的演变,从而赋予“社会形态”以历史阶段的意义,这是此前“社会形式”一词未能涵盖的。
社会形态概念包含的历史阶段涵义,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1859)和《〈资本论〉第一版序言》(1867)中得到进一步明确:
大体来说,亚细亚的、古希腊罗马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做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是社会生产过程的最后一个对抗形式,这里所说的对抗,不是指个人的对抗,而是指从个人的社会生活条件中生长出来的对抗;但是,在资产阶级社会的胞胎里发展的生产力,同时又创造着解决这种对抗的物质条件。
这里强调了经济生产关系对社会形态的限定和形塑作用。在此,马克思立足于他对资本主义社会和资产阶级生产关系的研究,将生产关系确立为判断社会发展阶段的核心依据。
总之,“社会形态”(Gesellschaftsformation)这个复合词,缘于马克思对“社会”(Gesellschaft)与地质“层系”(formation)这两个不同领域术语进行的创造性结合。“社会形态”比马克思早期著作中仅用以表“社会结构”意的“社会形式”(Gesellschaftsform)多了一重历史阶段演进的意味。马克思提出“社会形态”概念,表明人类社会历史由依次更替的不同社会形式构成,历史阶段划分依据就是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生产关系的性质。
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着眼于从生产方式这一人类社会存续的根本层面,来把握各历史阶段的社会性质演变。“五种社会形态理论”源于马克思经典著作,是指导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理论武器。近年来,学者尝试从不同的理论视角对中国历史进行重新分期,以弥补教条化使用“五形态”理论带来的问题。这一做法固然有利于促进史学视野的多元化,但在此过程中出现的否定唯物史观和“五种社会形态理论”的倾向,却走向了另一种教条主义。那么,如何避免这两种教条化呢?
我们发现,从《〈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抽象而来的“五形态”理论,并不完全等同于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本身。受限于当时的研究条件,马克思仅从西欧历史中提取了前资本主义时代的各社会形态范式,并按照他所观察到的人类社会普遍规律,将它们依次放置在一条历史发展线索上。故而《序言》中的这一演进序列是马克思用来阐明社会形态理论的一个具体历史例证。若将西欧历史的演进序列而非社会形态理论本身视为“放之四海皆准”的历史规律,用以观察和解释非西欧地区的历史演进,则难免有方枘圆凿、削足适履之弊。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要抛弃“五形态”理论而另起炉灶?答案是否定的。在史学实践中,既要避免削中国之足以适西欧之履,也不能否定唯物史观的指导地位。例如,“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等历史阶段概念,虽是从西欧社会历史经验抽象而来,但在理论层面仍遵循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历史演变规律。在分析中国历史时,一方面要避免用西欧历史中的“奴隶(制)”、“封建”经验来剪裁中国历史,另一方面要从马克思作“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分期背后的理论考量中,抽取社会形态演进及阶段划分的一般规律。回到前述“社会形态”概念的历史更迭意义,在表述中国历史进程时使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等概念,从生产力、生产关系及生产方式层面划分历史阶段、认识历史前进动力,才能对中国历史作出更加科学的分期和诠释。也就是说,不同社会形态演进的根本动力在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人类社会的生产力水平是不断发展的,生产关系对生产力从适应到不适应,再到新的适应的变革过程,就成为社会形态的变迁史。离开社会形态理论,就不能科学说明人类社会的历史变迁。
最后,社会形态不仅是一个历时性概念,也是一个结构性概念。以社会形态理论为指导对中国历史进行分期,应综合考量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双重因素。马克思强调经济基础的决定性作用,却从不忽视上层建筑的能动作用。二者的辩证互动是推动人类历史进步根本动力之一。中国历史上出现大的制度变迁和思想转折(如春秋战国时期),大多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冲突最为激烈的时刻,并且时代精神巨变在一定程度上又反作用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此外,马克思曾强调,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往往会采取非经济手段来确保剩余劳动生产,不管这种手段是法律、政治的,还是包括宗法血缘关系在内的意识形态。故而在古代社会,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更多是一种相互渗透的关系。当我们定义与诠释中国历史上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时,可以尝试涵盖社会形态的整体特质,而不是单一着眼于经济基础或物质生产层面。
(作者单位:中国历史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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