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观察制度要将制度放在人与制度的关系中去思考,就会将纸面的规定与实际的运作,规定制度的人、执行制度的人与受制度约束的人以及三者之间的关系放在一起思考,这样可以拓展制度研究的空间。
制度是人制定的,也是要人执行的,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都是人治,没有法治。
有人习惯将人治和法治对立,并且一定要分个高下,我以为大可不必。
纵观历史,即使再人治的社会,也有法条和规矩的存在,并不存在所谓人在治理时候的为所欲为。而再法治的社会,也必然存在人操弄法条,钻制度的空子。所以在绝对的人治和法治都是不存在的,那自然也没必要一定要将二者对立起来。
而且进一步想,不论人治还是法治,其对象都是人,所以这里无论如何是少不了人的存在的,而在对制度进行设计和执行的时候,当然也不能脱离对人的关注考虑。
最后,在我看来,制度本身就是人和人互动的结果,所以应该并不存在先验的,超越人的,必定正确的制度存在。任何制度,都应立足于当时的人与人关系进行设计与评判。
或者说得更简单点,就是实事求是。
三公尚书刘颂,也就是当时的司法部长,他说过一段话对于理解中国的法很有帮助。大意是,不同位置的人,与律令的关系不同,主者守文,按照规定办;大臣释滞,解决律令叙述中的矛盾和疑难;人主权断,皇帝可以根据情势超越律令条文的规定来裁决。刘颂最后概括说,这样三方面都做到了,就叫“法一也”。
以上没有太多评论,以摘录为主。唯有一个感觉,就是古人的智慧不可小觑,尤其是政治智慧真不比 现在人差。
那些穿越回古代的小说,在科技上搞搞创新还算能看,在政治上整活的,实在是自取其辱啊!

接受了“制度决定论”,误以为出台个制度、颁布个法律就能解决某些问题......
我认为,所谓“制度决定论”,其实是一种非常懒的思考方式。将所有问题归结为制度问题,这样就可以忽略问题的复杂性,可以不用去认真的调查思考,可以拍拍脑袋就把问题解决。
而现实的复杂之处就在于,制度并不存在这种超越性和决定性,制度也是人类社会的一部分,甚至是问题的一部分。让问题的一部分去解决整个问题,这多少有些异想天开了。
另外一个方面,对制度的迷信其实也是对自我主观能动性的否定,或者说的更狠一点,对社会责任抛弃。我们把责任都推给制度,而忽略了制度和人之间的深刻联系,忽略了我们对制度方方面面起到的作用。结果就是,错都是制度的,和我们无关。而出了问题,只要改制度就可以了,也和我们无关。
最后,在我看来,制度从来不是中立的,也不是高尚的、超越的。制度本身就是权力的产物,也是权力运作的领域。而很多时候,出问题的其实不是制度,而是权力结构,这时候还想指望制度解决问题,就有些本末倒置了。
至于那些喜欢动不动就“定体问”的人,要么是笨,要么就是坏了。

你要是觉得我说的不对,那就是我说的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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