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二的故事
清道光年间,华北连旱三年,赤地千里,颗粒无收。保定府农户王二和兄长王一各自成家,靠几亩薄田勉强过活。饥荒越来越重,家里存粮见了底,王二决定外出闯关东打工,挣些粮食补贴家用。临行前,他把妻子赵氏和两个年幼的儿子托付给兄长王一,再三叮嘱“好生照看”。王一满口应承,让弟弟放心离去。
三年后,年景稍缓,王二攒够粮食返乡,却发现家里空无一人。赵氏和两个孩子早已不见踪影,兄长王一对此支支吾吾,避而不谈。王二四处打听,才从邻里口中得知真相:他走后不久,王一就以“家里无粮,养不起三口人”为由,把赵氏卖给了邻县一个缺妻的穷户,又把两个孩子“送”给了远房亲戚,实则换了几石救命粮。
悲愤的王二把兄长告到官府。公堂之上,王一辩解,赵氏是“自愿求我给她寻条活路”,自己只是“成人之美”;至于孩子,是“亲戚主动收养,给了些粮食当谢礼,不算买卖”。官府调查后发现,两个孩子因水土不服、没吃饱饭,早已夭折;赵氏已嫁给他人,木已成舟,没法挽回。
让人没想到的是,得知结果的王二,并没坚持追究兄长的罪责。他反而主动递了谅解帖,请求官府释放王一,不再追究。面对邻里的不解,王二平静地说:“人不在就不在了,等年景再好些,我再娶个像样的,再生几个便是。”
这场看似极端的家庭变故,不是孤立的选择,而是清朝社会结构和生存逻辑催生出的必然结果。王二的淡漠、王一的处置,背后是一套成熟的“人身交易”体系——社会对人口的大量需求催生出交易市场,官府的默许提供了制度空间,而家长对家庭成员的利益榨取与路径规划,更直指隐形奴隶制的核心。
家庭奴隶制存在的外部条件
社会对人口的多样需求,催生活跃人身交易市场
清朝社会各阶层、各行业都需要人,涵盖配偶、继承人、劳动力、服务人员等,形成了规模不小的人身交易市场,也让“处置家庭成员”成了贫困家庭的生存办法。
(一)穷男人要娶妻,无子嗣家庭要继承人
清朝土地集中在少数人手里,很多穷男人没地没粮,娶不起媳妇,只能花钱买妻,既有人照顾生活,又能延续香火;不少家庭没儿子,担心家产没人继承、老了没人养,迫切想要个男孩,愿意花钱过继或买男婴,这让贫困家庭能把多余的儿子“处置”掉。
- 举例:据《咸阳县志》记载,道光二十六年,咸阳农户李顺因无子嗣,从邻村穷户张三家“过继”其子,当场支付小麦8石、制钱3000文,还立下文书注明“此后小儿归李氏所有,张姓不得干涉”,本质就是一场明码标价的“继承人交易”。
(二)各行业对廉价劳动力的持续渴求
- 手艺人与商户:木匠、铁匠这些手艺人,需要童工从小带,既好教手艺,又能让孩子干些杂活,还不用多给钱;商户需要伙计、学徒看店送货,穷人家送儿子去当学徒,只能拿到一点“安家费”,其实就是把劳动力折价卖掉。
- 举例:《泾阳县志·民风》记载,同治年间,泾阳木匠王记安收10岁孩童刘栓为徒,仅支付其家“安家费”洋银2块,约定“学徒五年,管吃管住,无工钱,学成后需帮师一年”,刘栓的劳动力被廉价占有近六年。
- 地主与富裕家庭:地主需要长工种地,有钱人家需要婢女、仆役打理家务、伺候人,这些人大多是从穷人家买来的,人身自由全由雇主说了算。
- 举例:光绪年间,西安府富商张某从渭南穷户家买下12岁女童小翠为婢,仅付粮食5石,契约写明“小翠终身为张家奴婢,生死由主,不得擅自离去”。
- 特殊行业:青楼需要妓女,大多是穷人家卖掉的女儿;戏班需要小孩学戏,以“收养”为名买男童女童,孩子的人身和挣的钱都归班主。
- 举例:据《兰州府志》记载,道光年间,兰州城“玉春楼”青楼的妓女,七成以上是陕甘灾荒时被家人卖掉的女儿,最小的仅11岁,卖价不过3-5石粮食。
(三)童养媳常见,还有特殊服务需求
童养媳很普遍,穷人家把女儿卖给别人当童养媳,提前收回养育成本;买的人家能省日后的彩礼,还能让女孩从小干活,长大后直接当儿媳。有些富裕家庭还需要“使女”“贴身婢女”,会买年幼的孩子从小培养,让他们完全依附家里。
- 举例:《凤翔县志》记载,光绪三年,凤翔县农户赵五因家贫,将8岁女儿卖给邻村王姓人家当童养媳,得制钱4000文,足够全家三个月口粮,女孩从此成为王家的“半劳动力”,每日砍柴、做饭、喂猪。
(四)有人专门做中介,交易很方便
有需求就有中间人,“牙婆”“人贩子”在穷人和需要人的家庭之间牵线,宗族里的长辈、媒人也常以“帮忙”为名做中介。交易形式多样,私下买卖、集市上公开交易都有,形成了固定的“人口市场”,让卖家人变得很容易。
- 举例:《西安府志》记载,清末西安府城隍庙附近常有“牙婆”聚集,专门撮合人口买卖,按成交价的一成抽成。光绪十年,牙婆李氏促成一桩“买妻”交易,穷汉马某花6石粮食买下寡妇刘氏,李氏从中获利5斗粮食。
核心本质:家长对家庭成员的利益榨取与路径规划
清朝家庭隐形奴隶制的核心,就是家长把家庭成员当“私有财产”,按家庭条件规划出路,全程围绕“榨取利益”,“娶人要花钱、送人要收钱”是铁律,具体分两步走:
(一)对妻子:榨干生育价值,包揽劳动义务
对家长来说,妻子的核心价值就是生娃,附带终身劳动:
- 生育是头等事:只要身体允许,就一直生,多生男孩既能对冲夭折风险,又能添劳动力、传宗接代,直到生不动为止;
- 劳动不歇脚:生娃之外,家务、种地、伺候家人全包揽,没报酬、没休息,从年轻干到年老,直到丧失劳动能力。
- 举例:据《延长县志》记载,该县农户王婆从16岁嫁人,到45岁间共生育11个孩子,夭折7个,存活4个,期间无论怀孕还是产后,都要下地干活、操持家务,40岁时便因劳累过度双目半盲,丈夫仍逼她下地。
(二)对子女:按家庭条件规划出路,要么留家干活,要么变现收钱
子女的出路完全看家里有没有地、有没有粮,10岁左右就定好方向:
- 有条件安置(有地、有生意):留在家中一起劳动,从小拾柴、看弟妹,长大后勤耕细作或打理生意,劳动产出全归家长,一辈子为家庭创收;
- 举例:《三原县志》记载,当地富农李某有3个儿子,因家有20亩地,全部留在家中,长子12岁下地耕种,次子10岁学做农活,三子8岁放牛、拾柴,三人劳动所得全由李某支配,直到成家后才分到少量土地。
- 没条件安置(贫困、人多粮少):10岁左右就“规划出路”,本质都是变现,且必须要对价:
- 女儿:要么卖给别人当童养媳,要么长大后嫁人收彩礼,钱全归家长,用来补贴家用或给儿子娶媳妇;
- 举例:民国《华阴县志》记载,光绪三年陕甘大旱,华阴县农户张某将10岁女儿卖给山西商人当童养媳,得小麦10石,全部用来给儿子娶媳妇,自己则靠剩余粮食熬过饥荒。
- 儿子:送出去当学徒拿“安家费”、过继给别人得“抚养费”、卖给人家当壮丁换粮食,就算是“送养”亲戚,也会有粮食、帮工等隐性补偿。
- 举例:《榆林府志》记载,道光十五年,榆林遭灾,农户王某将11岁儿子“送”给远房亲戚,亲戚当场支付小米6石,还承诺每年帮王某耕种5亩地,实则是一场“送养”为名的劳动力交易。
制度默许与家庭管理:奴隶制存续的双重保障
(一)官府:表面禁止,实则默许
清朝官府虽有“禁止人口买卖”的法律,但执行时全是弹性,核心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 认可民间惯例:彩礼、聘礼这些本质是“人身对价”的行为,被官府当作“婚嫁习俗”完全承认;“送养”“过继”就算私下收钱,只要打着“亲情互助”的幌子,官府也不会干涉。
- 举例:《大荔县志·司法》记载,光绪年间,大荔县农户赵某因“送养”儿子给亲戚得粮食5石,被人举报“买卖人口”,官府调查后以“亲人间互助,属民间情理”为由,不予追责。
- 灾年彻底开绿灯:饥荒时,只要家长能证明“不卖人就饿死”,卖妻鬻子就成了“合法求生”,官府从不追责。陕甘地区灾年里的人口买卖,之所以如此普遍,就是因为官府的默许。
- 举例:据《陕西通志·灾异》记载,光绪三年陕甘大旱,仅陕西一省就有70余万妇女被卖掉,官府不仅未加阻止,反而允许买卖双方到县衙“备案”,发放文书确认“自愿交易”,让人口买卖合法化。
- 只惩中介,不罚家长:官府只会重罚“牙婆”“人贩子”这些靠人口牟利的中间人,却对家长处置自家人口的行为放任不管。就像王一卖掉弟媳和侄子,只要辩解是“帮人寻活路”,官府便无法定罪,最终只能不了了之。
- 举例:《宝鸡县志》记载,光绪八年,宝鸡县“牙婆”孙氏因多次撮合人口买卖,被官府抓获后杖责四十,流放三年;而参与买卖的家长,仅被“训诫”了事,未受实质处罚。
(二)人口买卖:家庭管理的手段
对清朝家庭来说,买卖人口不只是生存办法,更是管理家庭的工具,能让家庭人口保持“可流动”的状态:
- 富裕家庭清理“冗余”:有钱人家要是有作风不良的妾、不听话的奴婢,或是用不上的多余人口,直接卖掉,既维护了家庭秩序,又能收回一笔钱;
- 举例:《长安县志》记载,同治年间,西安府绅士刘某因妾室行为不端,将其卖给邻县商人,得洋银50块,官府得知后未加干涉,认为“家长有权处置家眷,属家事范畴”。
- 贫困家庭“优化”结构:穷人家卖女儿、送儿子,本质是把有限的粮食留给核心劳动力,多余人口变现止损,确保家庭能活下去。
- 举例:《靖边县志》记载,道光二十年,靖边县遭灾,农户胡某家有4个孩子,因粮少,将两个女儿卖给路过的商人,得粮食8石,最终靠着这笔“变现”的粮食,胡某和两个儿子熬过了饥荒。
结语
王一与王二的故事,是清朝隐形奴隶制的一个缩影。社会对人口的多元需求构建了交易市场,家长对家庭成员的利益榨取与路径规划定义了奴隶制本质,官府的默许提供了制度空间,而人口买卖作为家庭管理手段,让这种制度彻底扎根。
清朝家庭的隐形奴隶制,是因为社会需要大量不支付对价的劳动,劳动力的一次性买进、长期使用,是隐形奴隶制存在的社会根源。
随着社会进步,这种制度已成为历史,但它所反映的(私有制下)生存压力与人性选择、伦理包装与利益博弈,仍为我们理解传统家庭结构、反思资源分配与个体权利的关系,提供了深刻的历史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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